长春建筑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专业实施方案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6-04  浏览次数:524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创业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改革试点专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第四届吉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同期活动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为动力,以建立协同育人机制为突破,立项建设一批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专业,发挥典型经验和改革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加快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三创”育人标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坚持“三全”育人理念,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推动全体教师参与;坚持“三转”育人路径,努力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由“两张皮”向有机融合的转变,由注重知识传授向注重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转变,由单纯面向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学生向全体学生的转变;坚持“三抓”育人保障,突出抓好师资队伍、课程体系、实践平台建设,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三、改革目标

 根据《关于举办第四届吉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大赛期间学校组织申报校级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专业示范引领项目。通过改革试点带动,推进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资源建设、管理模式等专业建设内容与创新创业教育密切结合,使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专业教育的全过程,立项建设一批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全方位融合、全过程覆盖的专业点,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四、改革内容

 1.培养目标。要体现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具体要求,要对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能力要求进行细化。

 2.培养方案。要推动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密切结合,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的各个环节,使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进入第一课堂。要保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不断线,每年均需有一定数量的创新创业学分要求,要设置专门的创新创业基础类课程和实践类教学环节,并在专业教学中融入创新创业教育的思想和内容。

 3.课程体系。要以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与创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促进专业教育及时反映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前沿知识,及时反映本学科专业与相关交叉学科专业的综合信息,及时反映本学科专业相关行业、产业的发展方向。要开设“创造性思维和创新方法”“创业基础”等基础类必修课程,并结合各专业特点开设具有专业特色的创新创业类选修课程,以及专业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的其它实践类课程,建设创新创业基础课程和实践课程群。

 4.教育资源。要加大教材资源、课程资源、实践资源、平台基地等资源建设的力度。通过跨专业联合、跨校联合、校企联合、社校联合等多种渠道,瞄准专业发展前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借鉴国内外创新创业课程建设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写反映专业特色、融合创新创业思想、突出创新创业实战训练的优秀教材。充分利用专业实验室和实习实践基地资源,建设专业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的优质实践资源。要建设创新创业教育专用的实践平台或基地,保证全体学生均能结合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搭建互相交流、互相借鉴、互通有无的交流平台。

 5.师资队伍。要激发专业教师从事创新创业教育的热情,鼓励专业教师在教学中不断融入学科前沿、专业动态、产业动向、创新创业案例等方面的内容,引导教师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研究,注重因材施教,激励学生做中学、思中学。

 五、申报条件

 1.必须是学校正在开设的、经教育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本科专业。

 2.具有较强的师资力量,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基础较好,氛围浓郁,社会影响较大。

 3.改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方案科学可行,管理有保障,成效可测量,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有调动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六、申报限额

 每个分院至少申报一个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专业。

 七、材料报送要求

 1.《长春建筑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专业申报书》(见附件)纸质材料一式5份,请于6月10日前送到教务处。

 2.同时将上述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1056260339@qq.com。

 联系人:秦烁

 联系电话:89752017

 

 

附件:长春建筑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专业申报书.doc

 

                                         教务处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