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12-06  浏览次数:10


校发[2017]82号


为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和改进学校对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学校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建设和学科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特制定以下条例。

第一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校长办公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咨询、监督、指导和评价。各分院(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分院院长(部主任)的指导下工作。各级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应按照学校的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第二条  积极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群)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质量、转型发展和办学特色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任务

1.对学校专业与学科发展、教学基本建设、质量评估等提供咨询和意见。审议学校相关的教学发展规划,以及有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

2.根据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结合社会需求和就业市场变化,研究各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工作和专业发展方向,审议专业设置与结构的合理布局。

3.研究审议人才培养方案、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评估、实验室开放与实践实习基地(群)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4.参与学校和分院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学校各类教学优秀人选工作业绩考核,并对教学工作情况进行有效评价。

5.对分院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选用教材等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作出相应评价,提出改进、优化意见。

6.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工作检查、听课,将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地按一定组织形式进行反映,对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保障系统反馈的有关教学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7.审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督导各级教学管理工作。

8.协助学校对教学工作重大举措进行论证。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原则选聘。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在人员发生变动时,可随时调整。

第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规律。

2.具有敬业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办事公正。

3.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较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教学研究的经验,在教学及管理方面有一定权威性。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4.身体健康。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由与教学工作相关的职能处室负责人、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授若干人组成。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提出拟聘人选、学校审查批准。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持。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各分院可以成立相应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或教学工作指导小组,协助分院领导在教学第一线落实完成有关教学指导工作。

第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态势,在学校的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咨询、监督和指导作用。各委员有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育教学改革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力和责任。

第九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政策性原则: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有关政策和法规,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计划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开展教学指导工作。

2.目的性原则:教学工作指导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协助学校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指导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以更好的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3.科学性原则:教学工作指导要具有科学性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指导过程中,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4.督导性原则:教学工作指导既要监督又要指导,两者紧密结合,注重实效。对教学运行和质量进行切实的监督控制,维护教学秩序稳定,促进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

5.团结协作原则: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开展工作时,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性质,有分有合,既要发挥个人作用,又要发挥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整体作用,贯彻团结协作原则。

第十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1.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委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表决时,也可用无记名通讯投票方式进行;若通讯投票在表决结果公布以后收到,投票无效。

2.教学工作指导委员实施例会制度:教学工作指导委员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分院(部)的工作安排或总结汇报,部署有关工作;每学期分别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听取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对某一方面或阶段性的工作进行审议交流和总结。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建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