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8-14  浏览次数:13

 

校发[2018]4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建筑学院(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培养目标、教育教学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生应当秉承“明德、笃学、躬行、善建”的校训,不断发扬“和衷共济,追求一流”的长建精神。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长春建筑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日期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新生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第十二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规定报到日前一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如下:

(一)因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提交《长春建筑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提供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二)因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提交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统一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

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招生办公室将同意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下发或寄送至本人(法定监护人)或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

第十三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一)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生复查的全面工作;各学院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负责新生复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在学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各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对新生报到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相关照片与新生本人进行核对;

(三)校医院负责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四)各复查工作小组将新生复查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报学校招生办公室。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学生必须在开学第一、二教学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病假要持学生家庭所在地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予以暂缓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

第十七条  学习年限指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起到完成学业的时长规定。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4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一般为4-6年,5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一般为5-7年。

第十八条  除特别规定外,学生休学、留级等学籍异动的时间均计入学生的学习年限。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毕业前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或及格及以上),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根据课程类别应予补考(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等。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教学环节及活动。凡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含因病假、事假缺课缺交),将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另行重修。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社会实践、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除参军入伍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外,其他情况不得申请免修。

参军入伍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学生,凭团级及以上部队的训练与品德考核等证明,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思想政治理论4门课中的1门、人文素质选修课3学分的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以优秀或90分计。

第二十二条  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课程未参加或考核不及格者,没有补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教学要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因身患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跟班上体育课,学生提供医院证明,经体育教研部同意,可上体育保健课,考试成绩按及格记。

第二十四条  凡在我校报考并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二级及以上考试的学生,此前以往各学期考试不及格的大学外语和计算机基础课,经学生本人申请后按90分记载,而且不再计入补考、重修门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规定见《长春建筑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科技文化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两年内再次被我校录取的,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符合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已获得学分的认定。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长春建筑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补考、重修及缓考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教务系统官网统一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须在考试一周后登录教务系统查询个人成绩。

(一)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需填写《长春建筑学院考试成绩复查申请单》,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二教学周内向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复查试卷,过期不予受理。

(二)经核查试卷,确需更正成绩的,由教师填写《长春建筑学院成绩更正申请单》,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成绩更正。

第三十三条  课程总评成绩未达到60分及以上或及格及以上者,即为本门课程不及格。考试课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如不参加补考,视为放弃,直接重修。

(一)学生所学课程均应按学校规定参加考试,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记载为零分,并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准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二)取消考试资格或被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开除学籍除外)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三)补考时间和方式:考试课由教务处在下一学期初统一组织考试。考查课没有补考,只能重修。

(四)补考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组成,补考平时成绩与期末平时成绩一致(系统同步生成),占比与期末成绩相同,补考总评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补考成绩在教务系统中标注补考。

第三十四条  考试课不及格,经补考后依然不及格者,须对该门课程进行重新学习(简称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考查课不及格,没有补考,须在开设此课程的下年级进行重修。重修必须按学校通知报名、缴费,否则成绩无效。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一)参加课程重修人数达到20人以上,学校可根据课程性质,单独编班。如人数比较少,由开课学院安排学生随下年级修读相应课程。

(二)重修考试时间:重修结束后,教务处统一安排随下年级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三)重修考试总成绩以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记载,超过69分的按69分记,69分及以下按实际得分记,重修成绩在教务系统中标注重修。为提高成绩,学生对已及格课程申请重修,成绩取两次总成绩的高值进行记载。

第三十五条  学生须主动关注教务处官网发布的有关重修的通知,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赛或其他活动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可以申请缓考。因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凡缓考均无补考机会(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赛或其他活动除外)。

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在课程考试三天前填写《缓考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须有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补考期间进行。因病办理缓考无平时成绩,总成绩以考试卷面实际成绩记入,缓考成绩在教务系统中标注缓考;因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赛或其他活动办理缓考,总成绩计算办法与正常考试总成绩计算办法相同,且不标注缓考。

第五节  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三十七条  升级指学生修完本学年计划规定的学分,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  留级指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过补考,每学年累计所得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一半时,不予升级,留在原年级重新学习(所有课程必须全部重新学习),并须参加所有考试,以最高成绩记入课程分数,延长其毕业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留级期间如因教学计划变动,原课程的内容、名称、学分做出新的调整的,原则上按照新的教学计划学习,学分以调整后的为准。

第四十条  降级指跨学年的两个学期累计所得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一半时,降级到下一年级的相应学期进行学习。学习和成绩记载与留级学生相同。

第四十一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各学院应对本单位的学生成绩进行核查,将升级、留级学生的名单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将留级学生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在新学期开始三周内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留级后必须按相应年级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

第六节  学业预警

第四十三条  一学期内累计所得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一半时,学校在下一学期初给予学业预警。

第四十四条  根据《长春建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3款之规定,学校在每年10月份,对入学以来平均总学分绩点低于1.6的学生给予学业预警。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个别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因国家需要或具有某方面突出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特殊原因在原专业学习有困难,学校认为转入其它专业更为适宜者;

(三)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在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可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十六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转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二)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三)已转过专业的学生不得再转专业;

(四)文、理科专业学生不得互转;

(五)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准转入其他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长春建筑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五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其休学期间的时间不计入本人的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学院提出,学校批准,可令其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全休治疗者;

(二)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无法在校进行正常学习生活者;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休学:

(一)因创业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因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五十三条  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因病休学的应出具校医院诊断书或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填写《休学申请表》后按程序办理。

(二)对于相关部门认为必须休学的,该部门须对学生具体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处理,教务处备案。

(三)休学创业需出具相关证明:

1.具备正式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或企业实体;

2.学生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

3.实际运营的公司或企业实体,提供验资报告或1-2个月的财务报表。

(四)应征入伍的应出具入伍通知书或相关有效证明;

(五)其他情况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奖学金、评优等。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其医疗费按照学校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通知单中写明的休学期限前5日内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或者有伪造信用证明者,不得复学。因病休学的,复学时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查明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立即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十八条  复学的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相应年级学生学习。原专业没有相应年级学生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十九条  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学费、宿费的标准缴费。

第六十条  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得擅自回校参加学习,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九节  退学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审批予以退学:

(一)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八)达到第三次留级或降级者;

(九)其他条件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六十三条  对于可予退学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代表学校进行审核。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及时与学生家长(监护人)取得联系确认后,填写《长春建筑学院退学申请表》,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所在学院辅导员和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学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不能恢复学籍。

第六十五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校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六条  由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须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院将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送达至监护人。学校将处理决定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或决定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  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节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六十九条  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成绩合格,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放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按照《长春建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七十条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最低要求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5%,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第4学期末,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经充分论证、审核后向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提交可行性报告,经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学生可在班导师或专业教师的指导下,提前跨年级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教务处报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国家规定时限颁发。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得到结业证的学生,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意愿重新修读未取得的学分,按重修规定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纳入重修管理程序。成绩合格后,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位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中途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三条  无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十一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每年6月和12月各发放一次。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如实填写。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由公安机关、医院等有法定效力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考生档案等证明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审查,合格后在教务系统上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在学信网和教务系统上予以更改。学校将学生变更身份信息相关材料报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和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学生可通过校(院)相关部门、党团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等正常渠道依法、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八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开展活动须遵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未获批准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劝阻无效的,学校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八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长春建筑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营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住宿环境。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九十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根据学校相关奖励办法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等。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组织考试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考试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办法和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九条  违纪处理具体办法按《长春建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长春建筑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一百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查部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学校法律顾问等担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办法见《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的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复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处理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重新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属于上述(二)(三)(四)点,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吉林省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零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一百零六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一百零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从2015级学生开始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