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06-01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6]1号

人才培养方案是对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为突出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办学定位及“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进一步规范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原则

1.人才培养方案必须符合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符合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体现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符合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符合因材施教和整体优化的原则。

2.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培养目标要突出行业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课程体系设置要突出应用能力的培养,教学环节要突出实践教学,培养模式的构建要突出强调产学研合作教育。

3.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的调整情况,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原则上,每四年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一次较大修订,每年进行一次新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已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完善。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程序

1.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在学校分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2.教务处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性意见,确定编制的原则,设计方案的总体框架,对学制、学时、学分以及课程体系、实践教学比例等提出具体的设置要求。指导性意见经学校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3.各分院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性意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方案和计划,广泛调查、深入论证,在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的各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科学编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4.省教育厅及学校立项建设的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卓越工程师计划试点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及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试验区试点专业等允许突破学校指导性意见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大胆尝试与创新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人才培养方案。

5.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分院提交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批准。经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教学文件,生效执行。

6.每轮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结束后,各分院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整理归档相关工作过程材料,并梳理形成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工作报告。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人才培养方案要准确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和培养规格。

2.人才培养方案要科学确定学制和修业年限、总学时和总学分。

3.人才培养方案要根据培养规格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个性发展,注重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4.人才培养方案要科学合理地对教学进程进行总体安排。

四、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与实施

1.人才培养方案批准后,各分院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落实教学任务。

2.每学期期中,各分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录入下一学期各专业学期进度计划,并提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各分院提交的进度计划进行审定后,发回各分院再次确认。

3.教务处根据各分院确认后的开课计划,正式下达下一学期教学配课任务书

4.各分院接到教学配课任务书后,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教学任务(包括落实课程授课教师、合班教学、教学场地、教学周次、教材征订等)。

5.教务处对各分院报送的教学配课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安排合理之后,于学期放假前编制好下一学期课程表。

6.各门课程都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授课教师应熟悉人才培养方案,充分了解本门课程在专业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7.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表和学校校历,于开学前二周内编制好所授课程的授课计划并交教研室及分院(部)审核。

五、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变更

1.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允许随意调整变更。凡增开、减开、停开和替换课程,改变课程性质和课程结构(包括实践教学环节)以及调整学时、学分、开课时间、考核方式等,均属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2.人才培养方案如确需作调整变更的,分院应在安排新学期教学任务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调整变更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教学的长批准后执行。对于较大的变更,分院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改进方案或弥补措施,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执行。

3.凡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而擅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