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09-30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7]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中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在于提高课程的教学水平和质量。课程建设坚持以评促建的原则,坚持定期评估与经常性建设相结合。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建设。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课程组的教师队伍、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教学效果、课程特色与支持等五个方面。在建设中应努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教学条件,按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努力实现课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教学效果好。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重点是学校设置的各个专业的主要课程,在保证重点的同时,也要兼顾一般,全面建设。

第四条  课程建设采取校、院(部)两级管理,教研室及课程组具体负责制。

第五条  对于课程组人数较少的课程,可以按照“小学科、系列化”的原则,确定课程建设单元,把相近的几门课组成一个课程组,从学科建设的高度开展建设,课程组成员应相互承担课程组中各门课程的教学,人员相对稳定。评估验收时,对课程组中某一门课进行验收,只有此一门课获得称号,成果可全体人员共享。

第六条  课程建设的目标是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专业教学要求,把主要课程建设成Ⅱ类课及以上水平,力争使全校主要通识课和专业课达到省级优秀课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对课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校、院(部)两级课程建设领导小组。校课程建设领导小组是校级领导组织,教务处为校课程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课程建设日常工作由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评审校级申报课程,并对全校课程建设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八条  学校课程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各分院(部)主管教学院长(部主任)及教务处具体负责课程建设的同志参加;院(部)课程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部)主管教学院长(部主任)和教研室主任组成。

第九条  学校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全面领导并组织学校课程建设工作;

(二)制订或审定学校开展课程建设的有关文件;

(三)研究制订学校课程建设规划及年度课程建设实施计划,审定全校各专业主要课程;

(四)负责课程建设立项和课程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五)检查、总结课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立项的课程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

(六)及时研究解决课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院(部)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全院(部)学习、落实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课程建设的政策和要求;

(二)研究、制订本院(部)课程建设的规划及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确定本院(部)的主要课程;

(三)负责评议推荐课程建设的立项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院(部)课程评估工作;

(五)督促、检查、总结本院(部)年度课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立项的课程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及时反映本院(部)课程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七)负责管理本院(部)课程建设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课程组是课程建设的基层组织,课程组在课程责任人的组织下,进行本课程的建设和自评工作。

第三章  课程建设评估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的成效反映在课程的质量和水平上,通过对课程组的师资状况、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效果等四个方面的评估,全面评价课程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各院(部)应定期对归属的课程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课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院(部)分批分类进行课程评估,通过课程评估实施动态建设和管理。对没有通过课程评估的课程,取消其相应课程资格,并由归属院(部)组织对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优秀课程的遴选

第十五条  校级优秀课程遴选标准

(一)校级优秀课程申报条件

1.凡连续开出五年并将继续开出的主要通识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2.拥有教学水平较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的教学梯队;课程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课程组应有3名及以上主讲教师,全体成员在五年内均承担过该课程的教学任务。

3.深入开展教学改革。近五年获得过校级教学成果奖;或有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有相关教学研究论文(公开发表)。

4.长期坚持课程建设,有课程建设规划,教学组织科学,教学管理规范,有科学、完整、规范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任课教师教学工作手册,教学研究活动记录,听课记录,新任课教师试讲记录等。

5.课程的实验开出率达100%,实践教学文件齐全。

6.教学效果好,且近三年有2/3以上教师教学效果为优良。

7.课程组成员在三年内没有发生过教学事故。

(二)校级优秀课程遴选标准

校级优秀课评审指标体系见附表1。

第十六条  学校按下列具体程序组织进行优秀课程的遴选。

(一)课程组自评、申报

对于申报校级优秀课的课程,课程组要根据课程建设情况,对照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自检,提出自评结果及课程建设总结报告(一式三份)报所在院(部)。

(二)教学单位评议和推荐

各院(部)对申报优秀课程的课程组自评,结果进行评议、审核,并签署向学校推荐的意见。

(三)学校评估验收

学校组成评估专家组,对申报的优秀课程通过听取课程责任人汇报、查阅课程组材料、有关教学档案、学生和教师座谈等方式,对课程进行评估,掌握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课程建设情况,在评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评定,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进行公示。

(四)学校课程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评估报告和公示结果,认定校级优秀课程,并向省教育厅推荐省级优秀课程和省级精品课程。

第五章  课程建设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校级优秀课的课程,学校授予该课程“校级优秀课程”称号;对被评为“省级优秀课程”、“省级精品课程”的课程组集体奖励4000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课程组集体奖励10000元。课程建设业绩记入课程组成员个人教学业务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对建成校级及以上优秀课程和精品课程的课程组成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评聘考核以及有关评优工作中给予政策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