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12-30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7]51

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习量,以此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激发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实施因材施教,更好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习年限

(一)按国家规定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或5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4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46年,5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57年。

(二)学生应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和总学分,符合毕业最低要求,方可毕业。对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和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最多可提前一年毕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国家规定时限颁发。

(三)对在4年或5年学制内达不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2年。在延长学习年限后,仍达不到规定学分要求者,不予毕业,做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二、课程结构

课程设置分两类,即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包括通识必修课(思想政治理论、公共外语、体育、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基础等)、专业基础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必修课应为学生提供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各专业应根据各自的知识结构和专业需求列出本专业主要课程系列,并据此列出必修课科目。

(二)选修课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跨专业选修课。选修课的开设应有利于学生在知识面上的拓宽和在纵深方向的提高以及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以满足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

三、选课

选课是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兴趣、爱好,在导师的指导下选择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学校尽量创造条件,增加教师数量和教学设施,加强教学管理,以适应社会需求和满足学生选课要求。

(一)选课原则

1.学生选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数量和顺序应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经过认真、充分咨询后自主决定。每学期选课的最低总学分,学生可参阅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专业方向的不同进行选择。同时,学生可根据兴趣爱好增选最高不超过5学分的课程,经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任课教师。各学院在具备条件的专业,同一课程原则上由两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学生可根据选课程序,自主选择。

3.学生选择课程必须符合课程修读的系统性,在先行课程未修读或未通过时,不能修读后续课程。

(二)选课程序

1.由校、院教学管理部门组织,会同专业教师组成选课咨询中心。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关专业的指导性培养计划,并听取指导教师的指导,从中选择相关课程。

2.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通过教务系统网上进行选课。

3.除专业课外,凡一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届时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

4.选课完毕,学生收到听课通知后,方能正式听课。不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5.学生选课一经确定,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6.退、改选: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2周。退、改选时,学生可根据前一周听课情况,对已选课程作适当调整。此外,重修课程的选课也在此期间进行。

四、课程免修

课程免修是指对于成绩优秀的学生,在一学年已修课程成绩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0,可申请下一学期部分课程免修。公共体育、思想政治理论、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实验与实践环节课程(包括实验课、社会实践、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申请免修的课程,学校采取免修不免考(修前考试)的形式对学生予以考核。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课前填写《长春建筑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在开课一周内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考试总成绩以卷面成绩记,70分以上者方可免修该课程并给予学分。

五、学分计算、学分绩点计算

(一)学分

学分是测量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生取得的学分主要用于衡量学生对课程的完成情况,并以此做为对学生进行升留级、肄业、结业、毕业、学位授予的依据。

(二)学分结构

学分结构分为理论教学环节学分和实践教学环节学分两部分。

1.理论教学环节学分:各类理论教学课的学分计算,原则上16学时为1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体育课32学时为1学分,对于学时不能被16整除的课程学分的小数部分0.25分以下舍去;0.260.75,按0.5学分计;0.760.99,按1学分计。

2.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各类课程设计、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素质拓展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以每周1学分计,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课随理论教学课计算。

学生通过考核且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学生最后取得的理论教学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之和,即为学生取得的总学分。

(三)绩点计算

在学分制的成绩评定中(百分制和等级制的课程),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生所修课程的总体平均成绩的差异,采用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价和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和效果。

1.在课程考核总成绩中,考试课按百分制计算,考查课按等级制计算。最后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等级制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

3

2

1

0

上表中,成绩为60分以下(不及格)者,为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绩点为0,成绩不合格根据学籍管理的规定应补考或重修。

2.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学生对某门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衡量。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某门课程学分×某门课程成绩对应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学生学期、学年和总体学习质量用学期、学年和总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即学期、学年、学习年限内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的学分之和。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总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学生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时,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辅修专业选读的重要依据,每学期、学年计算一次;总平均学分绩点是审核学生取得学位的重要依据,一般在毕业前进行计算。

3.绩点的适用范围:学生所修的以百分制和等级制计算成绩的课程。

4.获得学位总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符合毕业要求,且总平均学分绩点≥1.6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