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09-28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7]17号

为使实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计划和实验大纲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最基本的依据,实验教学大纲是进行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应根据课程的基本要求和教学计划制订,应认真执行。

实验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实验教学在本课程中的目的、地位与作用。

规定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能力要求,明确验证的基本理论、训练使用的仪器设备、掌握的基本实验方法和测试技术。

明确实验教学的形式、方法和特点,确定必做实验项目、选做实验项目及学时分配。

要有相应的实验教学文件及实验成绩考核单。

在实验项目的选择上,要注意保留经典、传统的基本原理实验,又要力求反映现代化科技水平、专业特点的实验项目。逐渐减少验证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正式列入教学计划、编制实验教学大纲,经专业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讨论通过,院长(部主任)批准。

实验教学大纲为法定文件,不得随意改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

二、指导实验课的实验技术人员资格的要求

指导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实验教学的质量。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具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

新到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要从事实验室工作一年以上,辅导本门课程实验一轮以上,经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能独立指导实验。

具有能运用实验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常用仪器的原理、操作和调整技能。

能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实验指导书。

三、实验教学任务下达程序

实验教学中心和实验室依照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排定实验教学计划,经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后报所在院(部)排课。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根据实验教学质量标准要求、限定人数、指导实验人员的技术状况审核授课计划,合格后方可执行。

实验教学授课计划是开设实验课的法定文件,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减少内容、时数、组数等。

每组人数规定:

基础课实验1-2人/组

专业基础课实验2-4人/组

专业课4-6人/组

四、实验教学的组织

(一)课前准备

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是实验教学必备的,无实验教材、讲义和指导书的课程,不准进行实验教学。

学生上实验之前,指导实验人员要预做,写出实验教案。

教师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明确具体要求。学生必须预习并写出预习报告。

(二)实验

点名。实验前必须点名,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二十分钟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学生上实验前,指导实验人员宣讲学生守则、有关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检查预习报告,合格后方准做实验。

指导人员本着“精讲多练”的原则,讲明本次实验的有关理论知识、方法、步骤、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学生实验过程中,指导实验人员要认真巡视、详细观察、耐心指导,实验结束后,要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审核签字,有错误的要重做。实验结束要清理场地,检查仪器设备状态,指导人员在使用登记簿签字后,方准离开实验室。

(三)实验报告及考核

学生要按规定时间,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必须用规定的实验报告纸,内容要完整,测试结果准确,数据处理正确,字迹工整。

指导实验人员要严格要求,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不合格者要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四)考试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可单独考试。

附属理论教学的实验课,可以按10-15%计入课程总成绩。

平时成绩包括,实验预习分、实际操作分、实验报告分、遵守纪律分,平时成绩占总成绩50%。

(五)考后教师总结,为下次实验改进提供参考。

五、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注重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与整合,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加快实验教学从演示性、验证性实验为主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为主的转变。

指导教师应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多样化的考核方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实验教学中心应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吸引学生课余时间在实验室进行自主实验。应开设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供学生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