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8-17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8]1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将教育和管理有效结合,严肃考风、考纪,形成良好的学风,结合《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现将我校学生在参加学校及以上各级部门组织的考试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

第一条  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当场应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等带入座位者;

(二)闭卷考试或无特殊要求的考试,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者(空白);

(三)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四)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五)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者。

第二条  考试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

(一)第一条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学生未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对号入座,未经允许私自串动座位者;

(三)将与考试有关、可能致使考试成绩不真实的物品带入考场者;

(四)夹带与考试有关的小抄进入考场者;

(五)将手机带入座位者;

(六)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七)购买或租借作弊用通讯器材,但未带入考场者;

(八)未经允许私自拆开试卷答卷者;

(九)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未经允许讲话、影响他人答卷者;

(十)旁窥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十一)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使用不文明语言,影响考场正常秩序者;

(十二)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考试有关信息者;

(十三)将试卷、题册、答题纸(卡)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四)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十五)开卷和半开卷考试中,夹带指定资料外的其他资料者(不论是否看过);

(十六)监考教师宣布结束答卷后,仍继续答卷,不按时交卷者;

(十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三条  考试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一)利用移动通讯工具或存储器材存储、传递或获取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信号功能的作弊用通讯器材进入考场者(不论是否发送或接收到);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四)主动向别人提供答案或与考试有关的能造成考试成绩不真实的资料者;

(五)用威胁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抢夺、窃取他人试卷、草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六)一方向另一方抢夺、索取答案,如另一方不予抵制并提供机会或没有在事发第一时间上报监考教师者,双方当事人均为作弊;

(七)考试中以各种方式传递与考试相关内容,对方已经收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作弊;

(八)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双方当事人均为作弊;

(九)互换试卷者,双方当事人均为作弊;

(十)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十一)在答卷上做记号者;

(十二)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传递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十四)将试卷、题册、答题纸(卡)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且场外在试卷、答题纸(卡)上作答并送回者;

(十五)试卷雷同者;

(十六)以其他方式构成作弊者。

第四条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一)窃取考试试题者;

(二)买卖考试试题或答案者;

(三)组织考试作弊者;

(四)组织买卖作弊通讯器材者;

(五)对以上四种行为,给予帮助、提供便利者;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二章  处理办法

第五条  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纪律处分

(一)凡违反第二条之一行为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违反第三条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作弊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违反第四条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一)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要认真确认,并在“考场记录单”中对违纪或作弊情况进行记录,监考教师均需签字;巡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对违纪或作弊情况进行记录,监考教师和巡考人员均需签字。考生也应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若考生拒绝签字由监考教师说明情况,不影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认定),然后终止其考试,将其清出考场。

(二)考试结束后,学生所属学院协助教务处核实考生违纪或作弊事实,对其行为作出“违纪”或“作弊”的认定,并按学校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考生本人下达“长春建筑学院考试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书内容应包括考试违纪、作弊的事实,做出相应处分的理由及依据。

(三)学生收到处分告知书2日内,可以向教务处反映相关情况,2日后,教务处下发处分决定书至学生本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和涉及重大影响集体事件的提交至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将违纪、作弊考生的考场记录单及相关材料单独存档备案。

(四)处分决定书下达后,违纪或作弊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第一时间把予以受理的信息告知教务处,教务处对受理申诉的学生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执行。

第三章  考试处分解除办法

第七条  解除学生考试处分包括下列几项: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八条  学生申请解除考试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在校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应经过6个月及以上的考核;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应经过12个月及以上的考核(当学生毕业前受到处分至毕业时未到达考核期限的,不受此款制约)。

(二)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认错及接受教育态度诚恳,认真撰写思想报告,每6个月主动向所在学院汇报思想1次。

第九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应符合下列任一具体条件:

(一)处分决定生效后至申请解除前,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需1个完整学期、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2个完整学期课程(必修和选修)考核一次性通过,成绩全部在60分(及格)及以上;

(二)考核期间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学会组织的各类竞赛(依据《长春建筑学院学生学科专业竞赛管理奖励办法》中的确认竞赛项目),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三)考核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依据《长春建筑学院学生校外体育竞赛管理奖励办法》中的确认竞赛项目),获得单项冠、亚军或团体比赛冠、亚军队员者;

(四)考核期间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和表彰者;

(五)考核期间考取硕士研究生;

(六)考核期间参军入伍者;

(七)其他有突出表现,经校长办公会议认为可以解除处分的情况。

第十条  学生申请解除考试处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解除考试处分的学生,可在符合考试处分解除条件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长春建筑学院考试处分解除审批表》,并附第八条和第九条中解除条件的所有证明材料。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办公会审查后形成学院意见,将《长春建筑学院考试处分解除审批表》、思想汇报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核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做出解除处分决定。

(四)向学生下发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十一条  原处分文件、解除处分文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从2015级学生(建筑学、规划专业学生从2014级)开始试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春建筑学院学生考试处分解除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