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7]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参加创新性实验和科学研究,促进实验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规范我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是指具有学校正式建制,在完成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能够面向学生开放使用的实验室。

第三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要重视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学改革。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都要充分挖掘人、财、物、信息等资源潜力,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开放。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要注重实效。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选做基本训练的实验,也可选做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的实验。开放项目可以是教学计划要求的课内实验,也可以是课外内容,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要结合教学条件和学生特点。对于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其基本技能;对于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其工程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主要采取教师提供实验项目让学生选择内容和时间进行开放的方式;专业课教学实验室主要采取吸收优秀学生参加教师科研课题或支持学生完成自立科研课题、与学科竞赛相关实验(实践)训练、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等方式进行开放。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八条  开放实验室要保障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的开放。

(一)时间开放可以分为:

1.全面开放;

2.定时开放;

3.预约开放;

4.其他。

(二)内容开放可以分为:

1.学生选择指定实验内容的实验;

2.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等学生自立题目、自行设计的实验;

3.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

4.学生参加有关学科竞赛的实验(实践)训练;

5.学生参加大学生研究性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第四章  开放实验室的管理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各实验室负责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每学期第3周前,各院(部)认真编制并发布开放实验指南,含实验项目名称、可以提供的仪器设备清单、开放时间和开放范围,供学生选择。

第十一条  每学期第3周前,教务处公布开放性实验项目申请办法。

第十二条 每学期第4周前,院(部)组织学生选择学校提供的项目,或自立项目,填写《长春建筑学院学生参加开放性实验项目申请表》(附件1),向实验项目所在院(部)申请,由项目所在院(部)审核。

第十三条  每学期第4周前,各学院于5周前将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汇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向实验室登记、备案。各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室应及时总结,并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室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学院(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开放性实验项目的成绩,根据实验的最终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评价作为评定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