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成绩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12-30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7]52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成绩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成绩的准确性、严肃性,根据《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成绩评定、记载、认定与发布

第一条成绩评定要坚持标准,对全体学生做到公正、公平。

第二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已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课程成绩及学分的获取方式分为正常考试、补考、重修,补考课程最高成绩不能超过60分,重修课程最高成绩不能超过69分。

第四条考试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取五级分制,分别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需要换算时,依次按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计算。

第五条考试、考查课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30%,分别由课堂提问、考勤、作业、测验、实验等项组成,由任课教师综合给出成绩。

第六条考试、考查课期末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70%,其中,考试课以期末考试为主;考查课学校不统一组织结课考试,期末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实际情况,采取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 凡承担我校各专业授课任务的教师,原则上应于每学期所任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完成课程成绩的评定、网上录入和提交工作。

第八条任课教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成绩,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部)主管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对无正当理由,且未按时提交课程成绩,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将公布其名单。如公布后仍未提交者,学校将根据《长春建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具体课程成绩录入注意事项参照《教师网上录入成绩流程》(附件1)。

第十条成绩提交后,任课教师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由评分人、教研室主任、院长签字,加盖学院(部)公章后,一份装入试卷袋,另两份于学校放假前分别交学院、教务处存档。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离校后,由教务处统一打印毕业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移交学校档案室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整理毕业生在校全部课程成绩单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十二条学校在每学期考试结束一周后,通过教务系统官网统一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必须自行登录教务系统查询个人成绩。

第二章 成绩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的估算与教务系统公布的成绩有较大差距时,可提出复查试卷申请。

第十四条 期末和重修成绩的复查申请需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12周教学周进行,补考成绩的复查申请需在每学期第4教学周结束前向进行。学生复查成绩须向开课单位提交《长春建筑学院考试成绩复查申请单》(附件2),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相关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共同查证,并给出明确答复。

第十五条 学生对成绩核查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会同开课单位,再次对该生的试题解答和试卷批阅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本次复查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章 成绩修改流程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对于核查后需要更改原成绩的,须由任课教师填写《长春建筑学院成绩更正申请单》(附件4),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提交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对于更改班级课程成绩的,任课教师填写《长春建筑学院取消班级课程成绩提交申请单》(附件3),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提交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成绩修改申请提出后,任课教师、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院长(部主任)要层层把关,对学生成绩的查证做到实事求是。

第四章 交流生成绩认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我校在籍在校、参与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高校交流研修项目的学生为交流生。

第二十条 学校承认我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与国(境)外学校交流研修项目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学生自行联系未经学校批准的国(境)外交流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第二十一条 交流生在申请项目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课程设置,对照我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尽可能选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 交流生外出交流期间所获得成绩与学分以国(境)外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为准,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教务处认定后直接登入我校成绩管理系统。课程名称、成绩及学分与国(境)外学校一致(见国(境)外交流、交换生成绩对照表),课程成绩统一认定在交流学期。

国(境)外交流、交换生成绩对照表

国外成绩等级

本校百分制

本校五级分制成绩等级

A

90-100

优秀

A-

85-89

良好

B+

80-84

良好

B

75-79

中等

B-

70-74

中等

C+

65-69

及格

C

60-64

及格

DF

60以下

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课不予抵免或认定。未修满政治课相应学分的交流生,返校后需申请补修。

第二十四条 在交流期间课程成绩不及格,未获得学分的交流生,返校后需重新补修相关课程,并填写《长春建筑学院交流生返校补修课程申请表》(附件5),审核通过后予以补修。

第五章 交换生成绩认定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在籍在校、参加我校与国(境)外院校通过签署合作协议而相互承认本科阶段的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2+2”“3+1”形式的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为交换生。

第二十六条 交换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如有未通过的课程,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应补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以对方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成绩单为准。

第二十七条 交换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由对方学校提供成绩单,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教务处直接认定交换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见国(境)外交流、交换生成绩对照表)。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通过联合培养项目的学习,达到双方院校的毕业要求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后,可分别获得长春建筑学院和国(境)外联合培养高校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六章 雅思成绩认定与学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优化大学英语教学模式、方法与内容,提升大学英语教学质量与水平,满足学生出国、升学需求,学生通过雅思A类考试可以部分认定或认定为该生的大学英语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雅思A类考试成绩达到5分及以上可申请提高或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的大学英语,并获得相应学分。具体成绩、绩点及认定课程如下表。

雅思成绩认定对照表

雅思成绩

成绩

绩点

认定的课程

5

90

4

英语Ⅰ—Ⅳ中的1

5.5

90

4

英语Ⅰ—Ⅳ中的2

6

90

4

英语Ⅰ—Ⅳ中的3

6.5及以上

90

4

英语Ⅰ—Ⅳ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成绩及时有效的记载,学生需在取得雅思成绩单的第一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提高大学英语课程成绩或免修免考大学英语课程申请、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后,及时予以成绩记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师网上录入成绩具体流程

2:长春建筑学院考试成绩复查申请单

3:长春建筑学院成绩更正申请单

4:长春建筑学院取消班级课程成绩提交申请单

附件1:教师网上录入成绩具体流程.doc附件2:长春建筑学院考试成绩复查申请单.doc附件3:长春建筑学院成绩更正申请单.doc附件4:长春建筑学院取消班级课程成绩提交申请单.doc附件5:长春建筑学院交流生返校补修课程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