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09-28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7]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担任组长,保卫处、教务处、资产处、各院长(部主任)担任组员,其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与贯彻执行国家、学校的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二)组织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环境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环境条件及个人安全防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

(三)组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督导检查;

(四)负责组织处理实验室安全应急事件,及时了解应急情况事态,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发布应急命令,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四条 各院(部)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各院长(部主任)担任组长,本单位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实验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担任组员,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五)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各院(部)的实验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六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方针,统一认识,一切以确保人身安全为最优先。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八条  学校与各院(部)、各院(部)与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中心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经检验合格的、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位置以方便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在非紧急状况下,各种消防安全设施不得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性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保持冷静,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  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人不离火,实验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六条  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及易燃易爆物,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检查实验室,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并将剩余药品妥善保存。当班授课教师要对安全检查进行配合。

第十八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需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一条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学校采购中心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须凭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第五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课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课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并报请资产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六章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事故初起阶段,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现场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领导下,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处置突发事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无法处置的安全事故,立即通知院(部)领导,由院(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指挥、协调。院(部)无法单独处置的突发安全事故,已造成人员伤亡,或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安全事故,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置。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理预案

(一)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二)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三)明确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带来次生灾难发生;

(四)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可采用水冷却法,但对珍贵图书、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五)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六)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爆炸应急处理预案

(一)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必需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二)所有人员应听从临时召集人的安排,有组织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实验中若感觉咽喉灼痛、嘴唇脱色或发绀,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可能是中毒所致。视中毒原因施进行下述急救后,立即送医院治疗,不得延误;

(一)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能呼吸到新鲜空气;

(二)误服毒物中毒者,须立即引吐、洗胃及导泻,患者清醒而又合作,宜饮大量清水引吐,亦可用药物引吐。对引吐效果不好或昏迷者,应立即送医院用胃管洗胃。孕妇应慎用催吐救援;

(三)重金属盐中毒者,喝一杯含有几克MgSO4的水溶液,立即就医。不要服催吐药,以免引起危险或使病情复杂化。砷和汞化物中毒者,必须紧急就医;

(四)吸入刺激性气体中毒者,应立即将患者转移离开中毒现场,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气管痉挛者应酌情给解痉挛药物雾化吸入。应急人员一般应配置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毒服装、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触电应急处理预案

(一)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

(二)先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使伤者脱离电源方法:切断电源开关;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橇、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三)触电者脱离电源后,观察其神志是否清醒。神志清醒者,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神志不清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四)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用人工心肺复苏法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校医务室接替救治。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化学灼伤应急处理预案

(一)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二)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第七章  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

(五)责令经济赔偿;

(六)行政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

(三)院(部)负责人;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五)校级责任领导。

第四十一条  院(部)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院(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五)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六)未根据政府部门、学校管理部门和院(部)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四十二条  院(部)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院(部)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实验室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该院(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院(部)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院(部)确定。

(一)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四十三条  院(部)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以上)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院(部)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实验室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该院(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减少其一年内的升职升级名额。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十四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院(部)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四十五条  对于校级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建筑学院所有实验室,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