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督发[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教学监督与评价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的督促和引导作用,全面加强教学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教学监督与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常态化,促进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提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学监督与评价工作是指立足学校教学,围绕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条件及教学环境,加强教学管理开展的工作。
第二章 监督与评价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工作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以学校为主导、分院为实施主体、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教学质量监控全覆盖的监督管理机制。
构建由监控制度、组织管理、质量标准、自我评估、信息管理与反馈等“五位一体”的教学质量与评价体系,对教学质量实施常态监控。
第四条 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内设校级督导员队伍。根据具体教学工作和专业学科建设需要,按照专兼并举的原则,聘任28-30位校级督导员。其中专职5-7人,校内兼职23-25人。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校级督导组成员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提出拟聘人选,主管校长审定,学校聘任。聘期两年,可连续聘任。在聘期内,对未能履行职责者,学校可提出解聘。
第六条 各分院(部)成立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工作组(简称分院督导组),承担同行专家评议工作。成员由分院(部)院长、副院长、教研室主任(副主任)、2-3名高级职称教师组成。分院指定一名院领导负责督导组工作,成员名单报学校核准。
第七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是教学质量监督工作的辅助队伍,是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各分院共同管理,每班设一名教学信息员,分院成立学生教学信息员管理组,组长由分院教学秘书担任,设成员5-7名。详见《长春建筑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章 教学监督信息管理
第八条 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负责组建由校院督导员、学生教学信息员、教学专项检查、各级领导听课、师生及社会评价等五个评价维度组成教学信息收集系统,广泛收集对教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教风建设、学风建设、考务工作、教学改革、学生学习状况等方面的检查结果信息和获得的建议与意见,并进行分析整理,形成周教学工作监督评价报告、教学检查报告,通过教学例会、面对面交流、简报等反馈渠道及时反馈给相关的教师及单位。对教学检查、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到人,敦促尽快解决。
第九条 学生网上评教是学生评教的主要形式,每学期期末,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负责组织、收集、汇总相关信息。评价结果于下个学期期初反馈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各教学单位,并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各级党政领导、教师听课评教是突出学校教学中心地位,了解把握教学运行情况的制度安排,是教师间相互学习,提高教学技能的主要形式,是收集教学信息的有效渠道,每学期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负责组织,检查执行及落实情况。详见《长春建筑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及教师听课制度》。
第四章 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自我评估工作是监控教学管理的重要举措,要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教务处密切配合按相关规定开展教学质量自我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度开展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常态化评估。评估指标由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组成。其中,基础性指标占总分数的60%,发展性指标占总分数的40%。每年12月份,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牵头,教务处配合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各分院(部)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同时作为教学工作奖励,教学资源配置和教学单位领班子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实行校级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各分院(部)督导组),教师自我评价的四方评价方式,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每学期期末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组织,会同各教学单位按四方综合评价标准,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与教务处密切配合,依据学校有关教学文件完成教学监督与评价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监督与评价工作由督导员本着“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按照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有关制度和规范,全面推进督教、督学、督管理等工作。对全校教师教书育人、立德树人情况及学校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及信息反馈,为学校教学工作的发展、改革和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督导员要围绕学校、分院教学工作重点开展工作,检查中抓住教学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主要包括课堂教学质量、实践教学质量、教学常规检查、教学专项检查、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检查和监督以及期末考试等教学关键环节的检查监督等。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在日常教学检查中,对教学单位和教学工作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予以介绍、总结和推荐。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应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和业务能力,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学规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有关文件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要定期向学校和有关部门通报监督与评价结果。通过教学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有效实施,把督教、督学、督管理“三督一体”的教学督导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建筑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