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条例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09-29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7]20号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校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资格与学位授予资格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一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目的和要求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能够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能使学生获得从事实际工作所必需的基本训练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因此,在毕业设计(论文)中要求对学生着重以下几方面能力的培养,并根据专业性质有所侧重。

1.调查研究、检索与阅读中外文献资料的能力;

2.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独立开展研究、独立完成课题的工作能力;

4.工程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调度的能力;

5.设计、计算与绘图的能力,包括计算机应用的能力;

6.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相结合的文字及口头表述的能力;

7.撰写设计说明书或论文的能力;

8.技术经济分析能力,指对设计方案、科研课题进行初步经济分析的能力。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进程和教学周数执行。

第二章  指导教师的资格及审核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中级)以上职称,也可聘请企事业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的资格由各学院负责审查,审查合格后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每位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设计的学生人数原则应控制在8人以内,指导毕业论文的学生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10人以内。

第六条  为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青年教师的业务水平,完善对青年教师的激励机制,使青年教师能够尽快地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对具有初级职称的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如下:

(一)助教要在指定导师的指导下,对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以下简称“助导师”),助导师需具备下列三项条件方可聘任:

1.助教具有讲授两年以上(含两年)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经历;

2.曾经连续独立指导过两轮(含两轮)以上课程设计(论文),或有过实际工程设计(施工)经历,或独立完成过三项(含三项)以上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3.已经有指定导师给予指导,并经指导教师签字确认。

(二)认定程序

1.初次申请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资格,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资格认定表;

2.经分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工作任务

1.被确定为助导师后,从毕业设计(论文)开题开始,在指定导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的指导工作。导师要在指导过程中提出合理建议,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进程和质量;

2.每名助导师指导学生数不得超过3人;

3.在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审查栏都要有助导师和导师两人签字。

(四)教学工作量酬金核算办法

工作量酬金的计算办法按学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酬金标准及核算办法计算,工作量计算公式如下:

助导师工作量:Q=0.7×Z×N    (N≤3)

导师的工作量:Q=0.3×Z×N    (N≤3)

Q--当量学时    Z—计划周数   N—学生人数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全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等相关职能处室和各学院分级落实完成。

第八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1.制定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规章制度,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2.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场地、经费等方面的保证。

3.负责对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负责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行为的审查。

5.负责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组织工作。

第九条  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处工作职责:

配合教务处对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组织实施情况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负责毕业设计(论文)阶段学生的学风教育,督促、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和制定相关学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学院工作职责:

1.负责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管理。可结合各专业特点,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制定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细则。

2.各学院成立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负责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具体安排与落实工作;负责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完成题目申报、论证、审定和选配指导教师等工作。

3.负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动员、选题、指导、评阅、答辩等工作。

4.定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包括做好开题、中期和答辩等环节的检查工作。

5.负责组建答辩委员会,做好答辩组织和成绩评定工作。

6.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考核,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按照《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条例》等相关制度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全部教学任务。

2.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完成:提出选题、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制定指导计划。

3.每周定期指导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4.必须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每个环节进行具体指导,采用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设计进度和质量,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中相应内容。

5.采用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抄袭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选题原则

1.从各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出发,满足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得到比较综合的训练。

2.选题应突出应用型,尽可能结合生产实践,力求真题真做,同时突出学生工程基本训练的要求。选题应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3.工程类专业应尽量选择设计性课题。对论文性质的课题要严格掌握,其人数不得超过同期进行毕业设计总人数的10%。

4.文管类学生一般选择论文性质课题。应依据专业特点,尽量从经济、管理、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进行选题。选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避免过空过大,使学生有具体工作内容,在完成毕业论文过程中,得到理论联系实际的锻炼。

5.鼓励学生自由拟定题目,将参与的真实工程项目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6.选题内容要有一定覆盖面,要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拓宽学生所学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7.选题的份量和难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努力能按时完成任务。

8.选题原则上要求一名学生一个题目(或不同方案),且不得与往届重复。

9.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由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小组审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确需更改者,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学院院长批准方可。

10.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每年更新率不得低于30%。

第十四条  选题、审题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1.毕业设计课题由指导教师提出,陈述课题主要参考资料、课题内容及要求、具体安排等,经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小组讨论、组长审定后生效。

2.选题经审批后,确定指导教师人数和课题题目数量。此项工作各学院应在毕业设计(论文)所在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完成。

3.毕业设计(论文)课题选题在毕业学期开始时,由指导教师负责指导,采用自选和分配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毕业设计(论文)题目。选题全部落实后,将指导教师及学生选题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及填写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是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性文件,是检验指导教师指导水平和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与过程监控的重要依据,因此需据实填写。

2.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是在选题结束后发给学生,每生一册,按要求填写清楚,不漏项,并在毕业设计答辩前交到各学院。

3.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内容包括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开题报告、周志、期中检查等内容。毕业设计任务书由指导教师负责制定,落到学生;开题报告、周志由学生填写,其中开题报告在设计(论文)开始二周内完成;中期检查部分由中期检查小组人员填写。

4.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不止记录学生提出问题教师解答情况,还应包含对学生设计(论文)存在问题的指导。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对学生要求

1.学生应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2.独立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他人。否则按照《长春建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3.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指导教师指导期间,学生需按时出勤,如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勤,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履行请假手续,请假申请要经辅导员签字确认。无故缺席按旷课处理,缺席次数没有达到教师指导次数的三分之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4.注意节约用电,爱护仪器设备,保持设计场所的卫生整洁。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设计完成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予答辩。

1.答辩前,学生所在学院答辩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具备答辩资格方可参加答辩。

2.按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要求,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并经指导教师审定签字。

3.文管类学生毕业论文撰写的重复率符合要求,有学校统一出具的查重报告。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

1.各学院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全面负责答辩与评分工作。学院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一般由学院领导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具体负责答辩工作,成员由我校专任教师担任,也可聘请外校教师或行(企)业工程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组设答辩秘书一人,具体负责填写有关表格,秘书可由教学秘书或教师担任。

2.每个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答辩时间为25分钟,其中:学生讲解控制在5分钟。答辩过程中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果评阅及考核

1.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考核由指导教师评阅成绩35分、评阅教师审阅成绩15分、答辩成绩50分三部分组成,合计做为毕业设计(论文)总成绩。

2.指导教师、评阅人、答辩成绩采用百分制,总成绩最终由分院答辩委员会集体评议后生效,成绩记载折合成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对应百分制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60以下为不及格。

3.毕业设计(论文)的优秀率不得超过本专业学生数的15%,良好率不得超过本专业学生数的35%。

4.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存档,另一份报教务处存档备案。

5.指导教师应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阅,在《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及成绩评定工作手册》中写出评语和评定成绩。

6.评阅教师应由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审阅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评分标准审阅,并在《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工作手册》中写出评语和评阅成绩。

7.评语要求对学生完成任务的质量给予评价,要有针对性,避免笼统、空泛。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检查

1.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须按以下程序进行: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结题→答辩→归档。在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等重要环节,各学院由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组织,深入到各专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开题检查一般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后的第三周进行,抽查学生的开题准备情况。检查开题报告的要点如下:

1.检查学生的文献综述和方案论证,判断是否已充分理解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和要求;

2.进度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3.是否具备毕业设计(论文)所要求的基础条件。

4.开题报告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须在一周内重写,直到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中期检查是在各学院毕业设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确定各专业中期检查小组成员,并报教务处。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每个学生的设计(论文)进展情况。

1.设计(论文)的内容与题目是否一致,基本观点是否正确,设计(实验)方法是否可行。

2.对照学生进程计划和任务书,检查学生是否按计划完成规定工作。

3.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工作表现及指导教师具体指导情况。

4.进行质量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答辩检查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处共同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各学院答辩组织管理情况和答辩运行过程情况。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总结及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料管理工作,在答辩结束后一周内收齐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登记造册,编号归档;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电子文档交图书馆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两周内,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总结,形成总结材料,报教务处存档。教务处做全面总结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件:长春建筑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