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7]6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杜绝学生在撰写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抄袭、拷贝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要求
1.查重的时间由教务处规定,学院教学副院长为查重工作主管领导,学院教学秘书为学院管理员。
2.在毕业生进行答辩之前,学校共组织两次查重,若查重未达到学校要求,按规定取消答辩资格并需填写《长春建筑学院取消答辩资格通知书》。
3.为提高检测速度及准确度,只检测毕业设计(论文)的正文部分,检测前需删除封面、目录、摘要与关键词、致谢、参考文献及附录。
4.查重文档的文件名必须是“班级-姓名-学号-论文标题”,文档格式可为.doc/.docx/.pdf中任意一种。
二、检测标准
结果类别 | 检测结果 | 性质初步认定 |
A | R<30% | 通过检测 |
B | 30%≤R≤50% | 疑似有抄袭行为 |
C | R>50% | 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
注:1.R为文章整篇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2.毕业设计(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作者对于自己发表的论著引用部分可以不计入重复率。
三、重点说明
1.毕业论文查重检测处理办法
环节 | 日期 | 检测单位 | 检测结果 | 处理办法 | 备注 |
第一次 查重检测 | 答辩前 | 相 关 分 院 | R<30% | 等待进入学校二次审查阶段。 | 将检测结果通知学生 |
30%≤R≤50% | 学生修改毕业论文,等待进入学校二次审查阶段。 | ||||
R>50% | 确认其毕业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成绩判定为“不及格”,不能进入学校二次审查阶段,直接进入补答辩程序。 | ||||
第二次 查重检测 | 答辩前 | 教 务 处 | R<30% | 进入答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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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0% | 成绩判定为“不及格”,直接进入补答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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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查重检测 | 补答辩前 | 教 务 处 | R<30% | 进入补答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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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0% | 成绩判定为“不及格”,下一学年重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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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秀毕业论文的文字复制比R不应超过20%。
3.第一次查重检测文字复制比为30%≤R≤50%的论文,经修改后R<30%,可以进入答辩程序的,论文成绩不能评定为“优秀”。
4.查重检测结果仅作为评判毕业论文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依据。对检测结果认定为有疑似抄袭行为的论文,是否达到毕业论文的要求,由各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把关。
5.学生如需提前对自己的论文进行检测,可登录维普论文检测系统http://vpcs.cqvip.com/personal/jladi进行自检。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