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7-24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8]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根据《长春建筑学院关于修订2016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所规定的学分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素质拓展是大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规定自2016级学生开始,必须在第1-7学期取得素质拓展6学分方可毕业,超额完成的部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大学生实践创业中心、创新创业学院、BIM实训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体育教研部等相关职能处室和教学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的组织、检查、监督、认定项目增加、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学、学工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申报、初审和存档等工作。

第二章  素质拓展学分记分类别

第五条  学生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可获得相应的素质拓展学分,素质拓展活动由各类竞赛、专业拓展、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校园文化活动五方面组成,其中学生必须在第6学期结束前获得青年志愿服务学分不少于1.5学分,剩余学分的获得不限制项目类别,只需在第1-7学期完成即可。

1.各类竞赛活动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在学科专业竞赛、体育竞赛、科技文化竞赛等方面取得奖项,可获得相应学分。

2.专业拓展活动

学校鼓励学生拓展专业知识学生在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专利、论文、作品、著作、第二学历、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成绩或奖项,可获得相应学分。

3.创新创业活动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学生自主创业、入驻校内文创市集及创客空间、参加教授工作室项目、专业工作室项目(包括引企入校的企业工作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取得成效可获得相应学分。

4.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寒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学雷锋活动月等活动,活动完成后,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可获得相应学分。

5.校园文化活动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学生参加品鉴书香、校级竞赛活动、校级大型文艺活动、校级体育活动、院级各类竞赛等,活动结束后,获得主办单位认定或给予奖励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章  素质拓展学分记分标准与要求

第六条  学生参与上述集体活动或单项活动均可获得学分,具体记分种类、项目要求、记分标准等详见《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记分项目及标准》(附件)。

第七条  附件中无特殊说明的记分项目,有多位学生参与的,若为单项项目,排名第一、二位按学分值记分,第三、四位按学分值乘以0.5记分,第五位至第十位按学分值乘以0.2记分,第十位之后原则上不再记分;若为团体项目,所有成员统一按对应的记分等级记分。

第八条  学生个人参加同一活动或项目,取得多项奖励,按最高级别奖项给予相应学分,不予累加。

第九条 学生以团体形式参加同一活动或项目,同时获得团体奖项和单项奖项,均按相应级别记分,可累计。

第十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但需要予以确认学分的项目,可由学生通过所在学院向项目责任处室提出项目申请,责任处室审核后报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素质拓展学分认定时间与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素质拓展学分申报及认定工作采取随申请随认定的方式,依托学生素质拓展管理系统进行。其中,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学分申报截止时间为第6学期第19周,其他类别学分申报截止时间为第7学期第19周。

第十二条 素质拓展学分记分项目由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划分为申请类项目和活动类项目两类。申请类项目由学生个人自主申报,经组织单位审核后直接给予相应学分。活动类项目从活动发起至活动完结需经三级审核,责任单位须按活动具体情况确定三级审核单位,活动发起后学生按要求参加活动,活动完结后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各分院须在每学期期初对上一学期学生获得的素质拓展学分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各分院将公示结果报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期有异议,学生可向分院反映,交由责任单位予以复查,经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初公示后将学生获得学分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十四条 负责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的相关职能处室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职能处室及教学单位应本着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在全校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完成后,对认定材料、认定过程进行抽查、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应按时进行素质拓展学分申报,并适时查询、核对自己的学分获取情况。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对没有修满素质拓展学分的学生,特别是应届毕业班学生给予重点关注,并分别在第五、六学期期末前进行两次预警。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级学生开始实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记分项目及标准

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记分项目及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