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07-05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关于启动吉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预通知》(吉教高字〔2012〕8号)文件精神,确保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项目”)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创计划项目”,是国家“本科教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强化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适应创新型国家发展建设需要的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大创计划项目”严格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要求,以项目为载体,以学生构思、设计和实施为主,实行导师制,注重学生自主实验和过程训练,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项目类别

“大创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两级,其中国家级项目将在省级项目中遴选,“大创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撰写研究报告、开展成果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基于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长春建筑学院大创计划项目实行国家级、省级两级项目,校、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长春建筑学院大创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大学生实践创业中心、创新创业学院、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立项、落实经费、检查和结题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大创计划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院长(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室、学生工作的领导和部分工作人员担任。学院“工作组”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日常管理,并向学校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

第三章立项申报

第八条  大创计划项目原则上主要面向全校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本科生。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为1~2年。由学生自主申报,申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团队项目负责人不超过2人,每名学生(含负责人和参加人)限同时参与一项大创计划项目,且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在研项目未结题时不能申报新的项目。提倡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学院、跨学科申报。

第九条  导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含)以上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每名导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不能超过2个(含)。导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创业实践项目除学校导师外,还要选择企业人员担任导师。

第十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合理、市场前景广阔,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课题范围是:与行业结合紧密的课题;开放实验室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从课程学习和学科竞赛中引伸出的课题;社会调查及其它有研究或实践价值的项目;学生自主寻找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及评审

1.学校大创计划项目每年3至5月进行一次立项申报工作,拟申报项目的同学需在导师的指导下,填写《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工作组”。学院“工作组”负责受理立项申请。

2.各学院“工作组”应按照学校立项标准及立项评审程序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方式根据项目类别可采用材料评审、听取申报人陈述答辩等方式。

3.经过分院专家评审的项目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计划项目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后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推荐名单,并向省、国家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  项目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成功的省级、国家级项目,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与教务处签订《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组的研究活动,保证指导时间和指导质量,形成指导记录。每月至少召开两次项目组会议,讨论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研究思路等,并对前期工作做出评价,提出具体建议,促进项目组按进度完成研究内容。各学院要将对导师的管理纳入教学管理体系中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对大创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学校随机抽查。项目负责人应向所在学院递交《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各学院“工作组”组织专家检查本院所有执行项目。学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检查全部国家级项目,抽查省级项目。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要求按期整改或终止项目开展。

第十四条  国家大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学校负责省级大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学院负责,结题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学校大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标准及程序要求进行。项目每学年有2次结题时间(考试周前1个月),项目负责需提交《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书》,附加成果报告、发表文章、专利、产品或作品、成果应用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资料。学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5人以上)对申请结题的国家级项目以答辩形式进行结题验收。学院“工作组”组织专家(5人以上),对本学院申请结题的省级项目以答辩形式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相关材料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学校统一公布验收结果颁发结项证书,对不合格者将视具体情况要求其继续完善、延期验收或终止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变更、减少研究内容、推迟中期检查和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前进行书面报告,经导师、学院“工作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需要注明“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学生在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发表论文、获得的专利等成果,可根据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获得相应学分,但与大创计划项目获得学分不予重复认定,取其高值认定。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的小型设备,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大创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教育部专项经费和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教育部专项经费用于国家级项目,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国家级计划项目有要求的配套经费和支持省级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学校以年度为单位,根据获批立项的项目级别及中期检查情况,划拨专项经费至学院教学经费中,按照学校对学院教学经费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项目经费按国家、学校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学院须在项目立项通知书下达后,向学校提交学院专项经费预算,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后,划拨专项经费。学院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向学校提交学院专项经费结算,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后,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经费管理由学院“工作组”组长负责,学校“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分两期下达:第一期为项目立项后下达项目经费的50%,第二期为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项目经费的50%。项目负责人需分别在立项通知书下达后及中期检查通过后提交第一期、第二期两阶段经费使用计划至各分院,各分院审批后下达项目经费至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按照审批的使用计划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所需的实验费、材料费、打印费、论文版面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学生按规定范围自主支配和使用,导师及学院“工作组”负有审批和监督的责任,但教师不得使用,学院不得截留、挪用。对于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六章  奖惩政策

第二十五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生可申请获得素质拓展学分,国家级项目负责人每项4学分,参加人每项3学分,省级项目负责人每项2学分,参加人每项1学分,具体按照《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执行。此外,在同等条件下,评奖评优等工作优先予以考虑。如果是毕业生,在征得导师同意的前提下,鼓励以创新内容为题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六条  教师指导“大创计划项目”给予项目指导工作量补贴,教师指导国家级项目结项,给予每个项目20学时的工作量;指导省级项目结项,给予每个项目15学时的工作量,一个项目不得重复计算工作量,以最高级别计算。每学时按40元标准,以课时费统一发放。工作量计入教学业绩,在评优、职称评审中优先,指导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指导过程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发放工作量补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规定、恶意套取项目费等行为,按《长春建筑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及导师在创新创业训练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如违反管理要求,截留、挪用学生项目经费,一经发现,须返回挪用经费的双倍经费,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相关分院,导师按《长春建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大创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