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创项目”旨在贯彻落实“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建设任务,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学体系,将社会实践、科研训练、创业训练尽早融入实践教学环节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其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培养更多适应区域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大创项目”严格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要求,以项目为载体,以学生构思、设计和实施为主,注重学生自主实验和过程训练,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项目类别
“大创项目”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大创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其中,国家级项目在省级项目中遴选、省级项目在校级项目中遴选。
1.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撰写研究报告、开展成果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基于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长春建筑学院“大创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和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大学生实践创业中心、财务处、资产设备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运行、验收、经费管理等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项目交流和成果展示活动。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室、学生工作的领导和部分工作人员担任。工作组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和日常管理,收集整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图片文字资料,总结工作经验,以年报的方式将学院项目实施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七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本校学科专业带头人和部分科研水平较高的骨干教师、校外专家学者、企业专家等组成,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和提出奖励建议。
第三章 立项申报
第八条 项目选题
1.项目选题包括学生依托指导教师的项目进行选题和学生自主选题。
2.项目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的选题,鼓励新兴学科研究和跨学科交叉综合研究的选题。
3.项目选题应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氛围。
4.项目选题须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第九条 项目成员
1.学生成绩优良,有较强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2.“大创项目”原则上主要面向全校全日制二、三年级在校本科生。由学生自主申报,申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年级、跨学科组建知识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团队。
3.每名学生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项目负责人,每名学生(含负责人和参加人)同时只能参与一项“大创项目”,每名学生可参与不同时期申报的项目,但参与总数不得超过两个。
4.学生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完成项目。“大创项目”的实施期限为1—2年,项目负责人须在毕业离校前完成,在研项目未结题时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条 指导教师
项目组须由学生选定或学院配备指导教师1—2名。学院应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鼓励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负责全程辅导以学生为主的训练项目的实施。同一名指导教师指导的新申报项目不能超过2个(含),在研项目不能超过3个(含)。多次指导过国家级、省级项目且其所指导项目曾获得优秀结题的,数量可增至4个(含)。
第十一条 申报及评审
1.学校“大创项目”每年5—7月进行一次立项申报工作,拟申报项目的学生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填写《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提交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工作组”。学院“工作组”负责受理立项申请,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2.学院“工作组”应按照学校立项标准及立项程序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研究计划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评审按照项目类别可采用材料评审、听取申报人陈述答辩等方式进行。
3.经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计划项目将予以公示,被确定为校级“大创项目”,并择优推荐省级及以上“大创项目”立项。
第四章 项目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应发挥积极辅助引导作用,定期跟踪指导项目研究活动,针对研究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营造教学相长、亲密融洽的学术氛围,帮助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有所收获。
2.全校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和各类基础实验室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并给予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各学院应举办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制定指导教师座谈会和学生科研座谈会制度,提供项目展示、宣传报道、学习交流、互动促进的交流平台。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学校随机抽查。项目负责人应向所在学院递交《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说明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学院要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视具体情况限期整改或终止运行。《中期检查报告》应存入项目档案,并及时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一般不允许变更。如在研究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必须进行项目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变更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陈述,并报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工作组”应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并行文提交“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通知项目组执行。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发表的论文、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结题答辩。
2.“大创项目”资助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学生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应标注“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所需费用由项目支付,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3.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工作表现和工作量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4.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擅自更改《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组成员自实际结题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大创项目”,指导教师两年内不得再指导“大创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学校统一公布验收结果颁发结项证书,对不合格者将视具体情况要求其继续完善、延期验收或终止项目。
第十七条 学生在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成果,可根据《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获得相应学分,但与“大创项目”获得学分不予重复认定,取其高值认定。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的小型设备,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大创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专项资金、社会及个人等资助或捐赠的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和项目所在学院共同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留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学校将划拨项目经费的30%用于项目启动实施,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下拨项目经费的50%支持项目的运行,结题验收合格后下拨项目经费的20%余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以学校专家组审定,教务处正式发布的额度为准,详细如下:
1.校级项目主要来自学校设立的专项基金,资助标准按学科类别可分为:
项目类别 | 资助标准 | |
工科类 | 一般项目 | 400元 |
重点项目 | 1200元 | |
艺术类 | 一般项目 | 200元 |
重点项目 | 800元 | |
其他 | 一般项目 | 200元 |
重点项目 | 400元 |
2.推荐到省级的项目经费标准按学科类别可分为:工科类:结项后评为优或良的项目经费为1500元,一般的项目经费为1200元;其他:结项后评为优或良的项目经费为800元,一般的项目经费为600元。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 奖惩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生可申请获得素质拓展学分,具体按照《长春建筑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执行。此外,在同等条件下,评奖评优等工作优先予以考虑。如果是毕业生,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的前提下,鼓励以创新内容为题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指导“大创项目”给予项目指导工作量补贴,教师指导国家级项目结项,给予每个项目20学时的工作量;指导省级项目结项,给予每个项目15学时的工作量。一个项目不得重复计算工作量,以最高级别计算。工作量计入教学业绩,在评优、职称评审中优先,指导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及项目指导过程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发放工作量补贴。
第二十六条 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延期、中止或放弃研究的项目,学校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经费,同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申报大创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大创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