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关于编制学期授课计划的规定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2-05-14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2]20号

学期授课计划是课堂教学的基本依据,为使编制的学期授课计划更加规范,特制定规定如下。

一、制订学期授课计划应全面熟悉教学大纲,了解教学大纲对各部分内容的要求以及理论课、实验课教学时数的安排。

二、全面熟悉教材,以大纲规定的内容为基础,并对教材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删,对先后顺序作合理的调整。

三、根据本学期的教学任务书、校历,确定实际授课时数的安排。

四、在完成以上三项准备工作后,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把一学期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分成单元,同时列出每一单元的时数,使各单元总时数与实际授课时数一致。

五、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变更章节学时或因教学的连贯性和教学内容间的联系需要调换单元顺序的,需经教研室主任和院长审定。

六、每两学时为一个序号,在计划中应写明每一序号的内容,不得仅以章节的标题为内容,必须有内容摘要,在教具及参考资料栏内,应填写所用教具或参考书目,在课外作业栏内应指出本次课的课外作业及对学生课外的其他要求或安排。

七、几名教师同教一门课,且教材、时数、计划都一样,可以编制一个教学授课计划,否则应分别编制。

八、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教研室、院(部)各存一份。

九、机动学时不可过多安排,学期授课时数30-60学时的,最多安排2机动学时;学期授课时数60学时以上可安排2-4机动学时。

十、学期授课计划由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长(部主任)批准,教务处抽查。在教学过程中如进行某些必要的改变时,需由教研室提出变动申请,并说明理由,经院长(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