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3-11-04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3]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优化学科专业布局、体现办学特色和优势,提高专业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吉林省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吉教高字[2014]5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遵循教育规律,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及学科发展需要,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

第三条  本科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充分发挥学校现有的办学优势与特色,有利于增强学校学科整体实力,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鼓励校企共建。

第四条  本科专业设置及其调整,一般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范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  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应吉林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专业人才社会需求量大且稳定,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明确;

(二)有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的专业建设规划;有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为60-90人;

(三)有能够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和教学环节所必需的专业教师队伍,其数量基本满足需要,队伍结构基本合理。基础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有基本保证;

(四)有学科支撑或相关专业为依托;

(五)具备开办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实习场所、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硬件条件;

(六)有能够达到国家教学工作评估基本标准要求的可行性措施。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六条 专业设置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统一安排、协调拟设专业调研、论证与报送工作。

第七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范围分为目录专业和目录外专业。目录专业是列入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简称“目录”)的专业;目录外专业是尚未列入《目录》的专业。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目录》设置专业,经以下程序备案:

(一)各学院于每年5月初向教务处提出专业设置申请;

(二)5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申请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人才需求论证、师资队伍、课程资源和硬件条件等)、专业培养目标、就业面向和其它情况;按照要求据实、详细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拟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三)教务处将各学院申请材料提交至学校专业设置委员会进行初审,同意票数达到校专业设置委员会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业,视为初审通过;

(四)经学校专业设置委员会评议通过的专业,相关分院要按照评议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在规定时间内将修订后的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新设置专业,教务处统一将申报材料在当年7月15日前在校园网站公示一周;

(六)公示无异议,教务处统一将申报材料在当年7月31日前提交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教育部将于当年8月1—31日在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审议;

(七)平台公示期满后,教务处统一将公示期间所收到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

(八)每年学校申报的新专业以教育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九条  学校申请设置目录外专业须组织专家论证,主要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包括:拟设专业的人才需求分析、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比较分析、拟设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办学条件分析等。申报学院论证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拟设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条  目录外专业设置的校内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校内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申报和审批事项。

 

第四章  专业调整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调整专业名称时,若调整《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备案程序办理;若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目录外专业,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须经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本办法第九条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调整专业须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生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五章  新设置专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院两级要高度重视新办专业的投入和内涵建设,加强新专业师资引进与培养,加强实验室建设,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新办专业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建立新设专业检查制度,检查由教务处牵头,各相关学院参加,检查重点为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状态。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学校组织专家对专业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或停止招生的依据。

第六章  专业设置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设置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根据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设置新专业和专业调整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专业设置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及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采取会议评议方式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