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3-12-20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3]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在培养人才的教学过程中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

第二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教材建设、教材选用、教材供应、教材发放等。

第三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兼任。其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关于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全校教材选用方案;负责校级教材立项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各院(部)成立教材建设工作小组,由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兼任。其工作职责是:负责专业教材使用的审定工作;审查本单位自编教材的立项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是教材管理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教材的日常管理。其工作职责是:根据教材选用方案负责教材征订及发放;组织自编教材立项;负责教材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  教材选用与预订

第七条  教材选用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教材选用应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教材内容要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达到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二)先进性原则。教材选用应是学科和专业高水平应用型实践类教材或是体现学科最新发展趋势、行业内最新技术工艺的纸质教材和电子教材。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要选用国内出版的在同类院校中应用广泛的精品教材;专业课要选用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优秀教材。

(三)基础性原则。教材选用应有利于课程功能的实现,系统全面地反映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与能力,内容详略得当,主次分明。

(四)统一性原则。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同一课程,应采用同一种教材。

(五)规范性原则。教材选用要严格执行选用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摊派教材;严禁选用质量低劣、内容陈旧、以营利为目的教材。

第八条教材预订

(一)教材预订由教务处负责,每年分春、秋两季进行。

(二)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2教学周以前,向各院(部)下达下学期教材选订任务。各院(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教研室及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选订所需教材,经院长(部主任)审核签字后于第16教学周前报至教务处,教务处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交付采购中心采购。

(三)公共基础课教材由相关部负责选订,专业课教材由各分院负责选订。

(四)各院(部)上报教材选订计划必须按教材名称、ISBN、版本、作者、出版社、价格、使用班级、学生用书数量及教师用书数量等逐项详细填写,特别是专业课教材的预订信息必须准确,避免多订、错订、漏订。对于个别价格过高的教材和由于任课教师不能确定等原因暂时不能预订的教材必须经各院长(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五)因教学任务变更需补订的教材,开课教研室或教师须在用书使用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报送补订计划表(一式二份),此计划表需经各院长(部主任)、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交付采购中心采购。

(六)教材在订购和发放前后,如因招生人数的变化、学生休学、退学等因素而造成教材的积压和短缺,教务处应及时与学工处、相关院(部)、采购中心等部门协商解决。

(七)采购中心在采购教材过程中,如不能及时采购到所预订的教材,采购中心与书商应按采购合同的时间要求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教务处,以便教务处与各院(部)沟通,便于各院(部)及时调整计划或及时更换教材。

(八)对于采购中心采购不到的,需重新选订的教材,各院(部)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选订教材计划(需各院长(部主任)签字,主管教学校长签字后)报教务处,便于及时反馈给采购中心。

第四章  教材验收、发放、结算办法

第九条  教材验收

(一)教材到货时,教务处与采购中心依据教材订购单据同时进行验收,包括教材的名称、数量等,如发现册数、版本等与订单不符时,应立即通知书商,以便及时增补调换;超出计划和计划之外的一律退还书商。为确保开课前教材入库,要求各院(部)积极配合教务处做好教材订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教务处与采购中心验收核准后,开据入库单。入库单上要详细标明入库时间、种类、数量、金额和采购员、验收员、记账员、教材负责人以及教务处负责人的签字。

(三)采购中心须持购买教材的发票、入库单和销售明细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条  教材发放、结算

(一)学生用书

1.教材入库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辅导员领取教材。如因各辅导员未及时领取而导致影响上课或教材滞留无法退货等后果,需承担责任。

2.辅导员接到教材领取通知后,带领本班级学生到教务处书库领取教材。辅导员不得无故不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向教务处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委托他人。辅导员与教务处必须在教材发放现场共同清点教材种类与数量,确认无误后在《教材发放明细表》上签字,并标注本次领取教材的种类、数量和领取时间。小语种教材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教务处领取,各分院领取教材负责人在领取英语教材时要去掉小语种学生人数。

3.《教材领取明细表》要按照实际发放的教材打印出教材名称、单价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除学生签字栏外其他栏目内容一律不得手写。

4.学生在辅导员处领取教材时,应在《教材领取明细表》上签字。

5.每学期教材发放结束一周之内,各辅导员核对《教材领取明细表》,确认无误后将表返回教务处备查。

6.各辅导员须对本班退学、休学、降级学生的教材领用情况做详细记录,如XX学生从XX学院转来,XX学生从XX班转出到XX班,为教务处提供准确数据。

7.教务处依据各院(部)提供的退学、休学、复学、降级学生的名单,调整、调换以及预定和发放教材。

(二)教师用书

1.任课教师领取教材,以教研室为单位,统一填写《教师教材领取表》,由院长(部主任)、教务处按照本学期配课逐一审批并签字后,由教研室指派1-2名教师到教务处书库集中领取本教研室教师所需的全部教材,教务处根据《教师教材领取表》发放教材。

2.授课教师只能领取当学期所授课程的教材,不能领取其他相关教材作为参考书。如任课教师备课需用相关参考书,可到图书馆借阅。

3.教务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教材,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教务处有权拒付教材。

4.同一教师连续二学期所授课程相同,且教材没有变化的,该教师只能在第一学期领取所授课程教材,不能跨学期领取同一种教材。

(三)特殊用书

其它部门领用教材,须由部门领导、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领取。

第十一条  教材结算

(一)学生退学时,教务处对已领用教材予以结算,并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学期开始一个月内,退学学生可以持整套的、未经使用的、未涂写的当学期教材到教务处办理退书。

(二)学生毕业结算时,由教务处依据《教材领取明细表》确认学生已领用教材数量和金额,并出具多退少补明细表。应补交、应退教材款的,学生需按照离校巡回单流程到财务处办理。

(三)存在学籍异动情况的毕业生需根据学生办理休、复学时的单据进行单独结算。

第五章  教材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定期组织教材编写立项工作,凡学校在职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需要均可申报,各院(部)教材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审查推荐,由教务处上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立项教材申报范围

凡是我校在职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需要,经过申报、审批等程序自主编写(著)或参与编写,可纳入教材管理范畴的文字教材和电子教材(包括公开出版的教材、课程讲义、习题集、教学指导书、实验实习指导书、教学参考书等)。

具体包括:

(一)征订较困难课程的教材及其辅助教材;

(二)体现我校办学特色并能够代表学校专业教学水平和研究水平的教材;

(三)经学校批准进行教学改革试点需要自编的教材;

(四)突出应用型特点,符合我校学生基础和水平的教材及其辅助教材。

教师个人自行撰写的非教材(专著、论文等)不属此列。

第十四条  立项教材申报条件

(一)每部教材主编限定1人,副主编不超过2人,参编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

(二)教材主编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副主编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三)编写人员须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经历,一般应主讲过本课程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自编教材申报程序

(一)编者向所在分院(部)提出申请,在编写教材之前填写《长春建筑学院自编教材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二)各院(部)教材建设工作小组须于每学期开学后第11周前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第12教学周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交至教务处。

(三)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1—12教学周受理自编教材的申请,并会同科研处对上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每学期第13教学周,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举行审议会议,对各院(部)上报的自编教材申请进行最终审核,通过审议的方可编写。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有效保证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做到精选内容、主次分明、由浅入深、详略恰当、力求精练、通俗易懂。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数编写,每学时一般不超过3000-4000字。

(二)教材编写要根据教学大纲首先制定出教材编写论证报告、编写思路及写作特点、教材内容提要以及列出教材的一、二、三级目录。

(三)教材编写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教学适用性,全面、准确地阐述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取材合适,深度适宜,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尽量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成就、新技术,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书稿要按照规范的教材编写体例要求编写。绪论、正文、习题、思考题、索引、参考文献齐全。文字规范,语言流畅,表达严谨,图文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标点、符号、公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五)教材编写选题被批准后应按时交稿,未完成申报程序的自编教材一律不得进入课堂使用,并且不能计算在科研工作量之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