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表彰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5-06-01  浏览次数:10

校发[2015]19号

 

为充分调动全体教师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手段,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结合“三风”建设进行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及表彰,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对象

在教学一线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我校自有专职教师,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从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

1.热爱教学工作,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教学态度认真,备课充分,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且收到良好效果。

3.注重因材施教,能针对学生的实际知识水平采取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4.遵守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教学文件齐全。

5.注重师德风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6.在教学建设方面做出贡献者、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受过课堂教学免督导表彰者,可优先推荐。

7.年度教学督导听课评价在良好以上。

8.近两年无教学事故者。

三、评选办法

1.凡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建筑学院优秀教学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各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评选条件进行认真初评,确定初评人选向学校推荐。

3.教务处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学校评选领导小组。

4.学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将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者,确定为优秀教学质量奖获得者,由学校予以公布。

5.对在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获奖。

四、表彰

优秀教学质量奖每学年(或两学年)评选一次,由学校形成表彰决定及颁发荣誉证书。此项奖励在职称评聘、年终考核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