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2-09-19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2]32号

为了明确教师在教学各个环节的职责,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教师要认真贯彻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科学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

第二条  教师要热爱教学工作,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关心和帮助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  教师要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升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

第四条  教师要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学过程中的规范要求

一、课前准备

第五条  任课教师首先应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要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以及先修课程和后修课程与本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研究课程教学大纲及其教学基本要求,按照教学大纲内容、要求选择教材。对教材选用的基本要求是:

(一)任课教师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符合专业特点及我校的实际情况,应优先选用国家、省(部)级优秀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自编教材要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体系完整,结构合理,体现适用性和应用性。

(二)任课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

第七条  授课计划应按教务处统一编制的格式填写,要有授课内容、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等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授课计划编写完后,要在开课前交教研室审查备案。一般情况下,实际教学进程只允许超前或滞后一次课的进程。

第八条  教师在开课前要认真备课。积极参加教研室集体备课。备课时要认真学习领会教学大纲,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具有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九条  任课教师撰写教案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教案内容应充实全面、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青年教师除应有教案外,还要有较详细的讲稿。教案和讲稿在教学中应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改。开课前,任课教师应写出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和讲稿。为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师使用多媒体授课时,要注意板书与电子课件的综合运用和有机结合。

二、课堂教学

第十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携带教材、教案和讲稿,上课伊始,要以适当方式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授课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在本课程教学中出勤、作业、测验、期末考试在总成绩中的所占比例等。

第十一条  教师做到思想观点正确,教学内容熟练;概念清楚,条理清晰,主次分明;语言确切、精炼,声音清亮,富有激情;板书适度,布置得当,字迹清楚。

第十二条  教师应全面、系统地介绍学科知识和学习方法,着重对应用性知识的讲解,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教师要注重课堂教学的艺术性,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教学内容,又要鼓励学生的学习激情,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

第十四条  教师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要求学生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整地填写《教师教学工作手册》。

三、课堂讨论

第十五条  教师要事先拟定好讨论提纲,引导学生围绕论题深入开展讨论。讨论后应作出小结。

四、习题课

第十六条  如果该门课程有助课教师助课,习题课可由助课教师完成,助课教师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认真准备做好习题课。没有助课教师的课程,由主讲教师完成习题课的辅导。

第十七条  习题课应先归纳梳理已讲授过的主要知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例题进行剖析。解题过程表述要规范。还可选择综合性题目,启发学生多方面思考,引导学生找出解题思路,让学生自己动脑解决问题。

五、辅导答疑

第十八条  教师要规定所授课程辅导答疑的时间、地点,答疑以个别辅导为主,如发现有共性问题,应进行集体讲解。

六、批改作业

第十九条  教师根据教学要求,每门课程必须布置适量作业,作业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注意加强学生思维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教师要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及时在《教师教学工作手册》登录批改后的作业成绩,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作业量不足规定作业量2/3时,由教师向教务处提出名单,取消该生考试资格。

七、出勤考核

第二十二条  教师可采用适当方式,不定时地检查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在《教师教学工作手册》中做好登记,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出勤未达到总出勤的2/3时,由教师向教务处提出名单,取消该生考试资格。

八、平时测验

第二十四条  教师根据授课计划,适时安排平时测验,用以检查教师授课效果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

第二十五条  平时测验时间、方式不限,但要认真批阅测验试卷,在《教师教学工作手册》中记载测验成绩,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九、实验与实习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组织实验教学,不能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师要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要简明扼要地向学生讲清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和要求以及仪器的性能,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做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要观察学生操作过程,随时解答学生的疑问和纠正不正确的操作。培养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观察、测量、记录、处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批改实验报告,并根据学生的出勤、操作技能、实验结果、实验报告按各自所占比例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确定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实习前要选择实习场所,做好各项准备。

第三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各专业教师担任,同时还可以聘请实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讲解。进入现场前,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实习期间,指导学生完成各实习项目。特别要注意实习期间的学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日志、出勤、实习报告质量,综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十、课程设计(论文)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按照课程设计大纲要求选择设计题目,并向学生下发设计任务书及要求。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每周应保证足够时间在岗指导、答疑。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按照进程检查学生课程设计(论文)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学生课程设计(论文)完成后,要对课程设计(论文)写出评价意见,并综合评定成绩。

十一、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由教师向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申报,并填写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申报表。审核通过后指导学生选题,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所带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人数要控制在8人以内,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达到10人。指导时间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第三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阅读中外文献、搜集资料、拟定设计方案、撰写开题报告。

第四十条 指导教师按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通过答疑方式进行具体指导。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按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定项目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部资料,审查是否具有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审,写出针对性的评语。

十二、成绩考核

第四十三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依据《教师教学工作手册》登录的平时成绩,评定每个学生的平时成绩,不能随意给分。

第四十四条 考试命题教师要拟定命题计划书,编制试题清样、制订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

第四十五条  教师阅卷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批阅评分,做到公平、公正、无误。

第四十六条  阅卷结束后,填写学生成绩单,考试课要求平时成绩应按比例填写全3个分项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考查课无期末考试可不填期末考试成绩栏。成绩填报要求准确无误,如有涂改需在成绩旁签字。

第四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的试卷分析,在《教师教学工作册》里总结本学期教学工作。

十三、其它教学工作行为要求

第四十八条  任课教师开学第一天要向教研室提交授课计划。授课计划一式两份,一份交至教研室,另一份由任课教师留存。

第四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主动接受教学工作检查,提供备查材料。

第五十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第五十一条 积极参与文字和声象教材建设,编写教材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第五十二条 任课教师期末上交《教师教学工作手册》,配合学校做好期终教师教学考核工作。

十四、教学工作纪律

第五十三条  任课教师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下课,不能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课堂。

第五十四条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私自进行授课,不得擅自减少教学内容,提前结束课程。

第五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五十六条  教师在课堂上要从严治学、为人师表,不得讲述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内容,不得散布封建迷信和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五十七条  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依据《长春建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教学考核

第五十八条  通过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反馈制度,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质量,对教学质量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可经学校人事师资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予以暂停授课资格或解聘。

第五十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涉及全局性或重大问题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范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