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实施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2-04-20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青年教师的成长,培养一批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中的创新者和引路者,同时为广大青年教师搭建互相交流、学习和展示教学风采的平台,学校决定定期开展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以下简称讲课比赛)活动。为保证比赛的公正性、公平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参赛范围及名额分配

第二条  凡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在本年度承担教学工作,具有一年以上教龄,参赛主讲课程一轮(含一轮)以上的本校专职专任教师。

第三条  各学院(部)推荐参加学校决赛的名额由学校根据本单位教师比例确定。

第三章  参赛条件

第四条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五条  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优良,受到学生普遍欢迎,近两年学生评教平均在85分以上。

第六条  近两年未发生教学事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讲课比赛由教务处举办。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校长为主任,教务处处长、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处长、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为委员的讲课比赛评委会,负责讲课比赛的评奖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部)成立由教学院长(部主任)任组长,专家、教授组成的讲课比赛工作小组,负责申报、业务考核及推荐工作。

第九条  讲课比赛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章  比赛程序

第十条  长春建筑学院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十一条  讲课比赛分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组织本单位全体青年教师进行预赛,根据预赛结果,并综合考虑学生评教和日常教学质量跟踪的情况,推荐符合参赛资格和条件的青年教师参加学校决赛,并组成团体赛队伍。

第十三条  参加学校决赛的教师填写《长春建筑学院青年教师讲课比赛申报表》,并由学院(部)填写《长春建筑学院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推荐汇总表》。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学校决赛的人员,并安排决赛的具体日程和分组。

第六章  比赛内容、评比标准及评奖规则

第十五条  比赛内容主要为教案编写、课堂授课及教学组织基本功。其评比标准为:

1.教案编写基本功

1)教案明确体现教学目的,内容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

2)教学内容安排得当,容量适度,重点、难点把握准确,内容体系编排有序,逻辑性强,无科学性错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并能及时补充更新,增加新信息,反映本学科前沿。

3)教学步骤、环节设计科学,针对教学对象的认知规律,确立解决重点、难点的措施和方法,能够合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并有科学的学习方法和作业设计。

2.课堂授课基本功

1)课堂讲授目的明确,并能紧紧围绕教学目的展开教学内容,确保教学目的的实现。

2)概念讲授科学、准确、清楚;内容组织有条理、丰富、充实,重点、难点突出并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紧密联系;课堂作业与训练安排有度、有序。

3)充分调动学生在课堂里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围绕学生探究欲、创新欲的增强组织教学过程和方法;充分、恰当、有效地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使教学效率高,教学效果好;板书设计合理,能体现教学内容重点及逻辑联系;书写规范、工整、清晰、美观,速度适中。

4)教学语言规范、清晰、响亮、准确、生动;讲解熟练,逻辑性强;着装整洁、庄重,教态自然、大方。

3.教学组织基本功

1)课堂组织严密,作风严谨,秩序井然,时间利用充分,按时上、下课。

2)使学生在课堂里有明确的学习目标与要求,恰当进行师生双向交流,课堂气氛活跃。

3)能有效地运用作业、测验等手段检查学生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成绩采用百分制,由教案编写(10%)、课堂授课(80%)及教学组织基本功(10%)和时间扣分四部分组成。专家现场评分标准依据《长春建筑学院青年教师讲课比赛评分标准》。时间扣分是指比赛时超时或提前结束所扣分数,具体如下表。

 

 

超时或提前

扣分

030秒(含30秒)

0

30秒—1分钟(含1分钟)

0.5

1分钟—2分钟(含2分钟)

1

2分钟—3分钟(含3分钟)

3

3分钟—4分钟(含4分钟)

5

4分钟以上

10

第十七条  决赛采用学校评委会委员不定时随堂听课形式,听课时间45分钟/次,取平均分确定最终名次。

第十八条  讲课比赛设立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比例分别为参加学校决赛教师人数的10%20%30%

第十九条  讲课比赛设立团体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为获奖教师颁发获奖证书予以表彰并颁发奖金予以鼓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获团体奖的单位颁发奖状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