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新进教师助课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1-10-15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1]20号 

为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完善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提高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巩固课堂学习效果,明确助课要求,规范助课工作量核定,特制定《长春建筑学院新进教师助课管理办法》。

一、教师助课要求

1.适用对象

凡毕业后到学校(含校外调入没有教学经历的教师)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职称在讲师以下,到校工作不满1年的须承担助课工作。

2.对助课课程学时要求

理论课:公共基础课应助满不低于64学时的课程;专业基础课应助满不低于48学时的课程;专业课应助满不低于32学时的课程。

实验课: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3.教师助课要求

教师助课期间要努力熟悉并掌握教学各环节,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了解所助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熟悉教学的基本要求。承担与课程或实验相关的讨论课、习题课的组织与管理,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协助指导教师做好期中、期末考试或阶段考核的组织和试卷评阅工作,辅助指导教师进行课程相关的实践教学内容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认真总结助课体会,积累教学经验,培养自我撰写备课笔记和教案的能力,积极参与教研室组织的教学研讨活动。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一轮的完整助课工作。

4.其他要求

选聘教师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特殊人才可降低至本科。职称在讲师及以上不需要助课,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安排相关的教学任务。

二、组织实施与考核管理

1.助课教师所在学院(部)负责青年教师助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教研室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为青年教师安排助课任务。在开课的前一个学期期末前,教研室填写《长春建筑学院助课教师登记表》,经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学院须制订相应的青年教师助课工作考核标准,每学期对教师助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人由学院院长(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和主讲教师担任,考核分A、B、C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分布如下表,其中考核结果为合格,可安排该教师承担有关课程主讲任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需再助课一轮,方可安排有关课程的主讲任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的,需将考核结果报至教务处审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将结果报送人事师资处,另行安排工作。

考核结果

考核人评分

合格

A

A

A

合格

A

A

B

合格

A

A

C

合格

A

B

B

合格

A

B

C

基本合格

A

C

C

基本合格

B

B

B

基本合格

B

B

C

不合格

B

C

C

不合格

C

C

C

三、工作量计算

新入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教师前半年不予以配课和工作量计算,但可申请助课。半年后,助课后可予以工作量计算;本科学历教师第一年内不予以配课和工作量计算。工作量的计算执行《长春建筑学院关于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课时酬金的规定》标准。

四、说明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