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及教师听课制度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04-11-08  浏览次数:10

院字[2004]9号

 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命脉,为了认真落实教育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使教学工作真正成为学校工作的核心,促进教师间相互学习和提高,现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增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坚持听课,及时了解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每学期每位校领导听课不少于10学时,其中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15学时。

二、听课是学校督导组、教务处人员了解教学一线状况的重要途径之一,学校督导组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50学时,教务处处长,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处长每人每学期不少于15学时。

三、各教学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深入课堂,了解教学情况,各分院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学时,对本分院外聘教师至少听课2人次,分院班子要对本单位所有任课教师听课1次。

四、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要对本教研室的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负责,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学时。

五、教师之间要通过相互听课,形成取长补短的风气。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学时。在学教龄不满3年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六、听课范围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习及设计课;听课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备课和讲授情况;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

七、学及各单位统一组织的试讲、公开教学、观摩教学等不计入上述听课范围内。

八、听课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和建议反馈给教学管理部门和授课教师。对教学效果好的经验应及时总结和推广,对效果欠佳的教师要及时指出不足,并采取帮助措施使其尽快提高。

九、级领导,督导组、教务处长,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长,各分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教师的听课任务自行安排。

十、学校将定期检查听课情况,并于每学期末对各级领导及教师的听课情况进行一次考评。各级领导、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及教师的听课情况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和教务处负责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