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实验室防火安全制度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01-01  浏览次数:10

 

为确保财产和生命安全,根据以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工作者,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防火第一”的意识。

二、每个实验室要设一名安全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安全责任人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

三、实验室要有防火、防爆、防破坏等各种安全设施和器材,要保持良好状态,定点存放,定期检查,任何人员不准随意借用或移作他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室内的水、电、气、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必须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严禁烟火,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掌握,严密手续。对危险品的空容器和废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五、实验室用各种储气瓶,应存放合理,不可靠近热源,使用时必须远离明火。实验室不准随意改动电源和增加用电负荷,严防电器设备产生的电火花、电弧和高温导致的火灾和爆炸发生。

六、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七、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离开实验室前要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关闭电源、水源、气源及门窗。节假日前,安全责任人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八、实验室区域严禁堆放易燃物。对易燃的纸屑等杂物必须及时清扫,消灭隐患。

九、安全标牌设置必须醒目,并有专人负责安全巡回检查。

十、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立即向院(部)、教务处、保卫处报告,对隐瞒不报者,予以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