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优势,探索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拓宽学生自主发展平台,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高等学校辅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通知》(吉学位办〔2020〕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本科专业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申报开设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2.专业师资数量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辅修专业教学要求;
3.教学过程及管理规范。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申报专业经过论证,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
2.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论证通过,并获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每年实际招生录取人数不到30人的,原则上当年度取消开设。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制为2年,学习年限为2—3年。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条件:
1.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
2.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基础上,主修专业第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平均绩点在2.0及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情况。
3.每位学生只在第三学期有一次申请辅修学士学位机会,且只能申请一个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审批通过后不能更改。
第九条 申请及招生审核程序:
1.获批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应在每年3月份提出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招生计划,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2.每年5月份,学校统一公布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录取办法及收费标准。
3.根据每年学校公布的辅修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应于每年9—10月填写《长春建筑学院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可向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办学院提出修读申请,申请通过后报教务处进行审核与公示。
4.公示结果于每年10月底前由教务处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课程修读
第十条 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统一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对学校的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办学院负责日常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包含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总学分控制在40-60学分。
第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教学、考核要求应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与主修专业学习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按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辅修课程的教学时间根据学生实际安排在空闲时间或假期前两周。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参加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当主修专业的课程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同名或课程内容相近,且主修专业课程先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开设,主修专业课程学分≥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学分时,可向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学院申请免修该课程,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该课程可按主修专业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办学院应严格做好学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业成绩管理工作,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应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辅修课程的补考、缓考、重新学习等,按照《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辅修课程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学生,按《长春建筑学院学生考试守则》和《长春建筑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时,可以申请终止辅修学习,学校按照未修读的课程学分退还学费。
第七章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且修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符合《长春建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学位资格审查由开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初审,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及学位取得。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已达最高学习年限,而不符合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时,学校自动取消其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年限已达最高学习年限,而不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时,学校自动取消其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