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第六款“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第八款“达到第三次留级或者降级者”之规定,经2021年10月1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周震等8名学生退学处理。
因雨浩等4名同学难于联系,退学决定书通过当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特予公告形式进行送达(具体名单见附件),公告期为60天,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本人。
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本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收到此公告后可以与学校教务处联系,领取书面退学决定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老师
电 话:0431-89752034
教务处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