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结合《长春建筑学院教师配课相关规定(2014 年修订版)》,对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开设课程教师配备通知如下:
一、教师任课相关规定
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1. 中级以下专职专任教师,开新课和新开课需进行试讲,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正常排课。
2. 无教学经验的年轻教师入职半年内以助课学习为主,不予以配课。试用期结束后,年轻教师可以适当安排课程。
3. 行政干部任课,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教师系列职称或其它专业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且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讲授的课程与所学专业或现从事的工作相符,经考核能胜任教学工作或曾经在高校从事过教学工作。
4. 外聘教师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业务水平较高、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且中级职称以下外聘教师不予以聘任。
5. 为保证教学质量,强化人才培养,各专业导论课程原则上要求学科带头人任教,专业核心课程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任教,其他课程参照《长春建筑学院教师配课相关规定(2014 年修订版)》执行。
6. 专职专任教师和外聘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同一教学周内理论课授课门数不得超过 2 门,同一学期内授课门数不得超过 3 门;初级职称同一学期内授课门数不得超过2 门。实践教学环节(含实习、课程设计)同一时间内只能指导 1
门,且不得超过 3 个自然班。
二、教师授课学时规定
1.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干部
院长(主任)理论课周学时不少于 4 学时,不超过 8 学时;副院长(副主任)理论课周学时不少于 6 学时,不超过 12 学时。
2.教师
专业课教师周学时不少于8 学时;公共基础课(物理、高数、画法几何、C 语言、计算机基础、思政课)教师周学时不少于8 学时;公共外语、美术、体育、物理实验课教师周学时
不少于 10 学时。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单学期所任课程(理论和实践环节)的计划学时不得超过400 学时;具有初级职称的教师单
学期所任课程(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当量学时不得超过 300 学时。
三、其他规定
1. 各教学单位按照《长春建筑学院教师配课相关规定》(2014 年修订版)对下学期课程的授课教师进行合理配备。除毕业设计(实习)外,其他课程务必要写明任课教师。
2. 课程包含实验课的要单独配课(在相应理论课程下单独加一条数据),实习、实训和实验课程均要形成课表。
3. 教师配备要保证下学期教学质量,要做到课程安排合理、有序。
4. 任课教师一旦确定,无法更改。如因特殊情况,一定要更改,需各教研室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院长(主任)、教务处处长及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更改。
5. 配课任务书需经教研室主任和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签字,纸质版于开学后报至教务处;电子版(不满足学时或任课规定的,需提供情况说明,与配课任务书一起上报)上报时间:7月16日。
教务处 2023 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