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学校拟对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及达到第三次留级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现将名单予以公示,详细名单见下表。
公示期为2023年9月25日—2023年9月29日。
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不再予以受理,学校将按照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431-89752034
教务处
2023年9月25日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学校拟对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及达到第三次留级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现将名单予以公示,详细名单见下表。
公示期为2023年9月25日—2023年9月29日。
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不再予以受理,学校将按照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431-89752034
教务处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