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建筑学院成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次学期开学第1-2教学周(补(缓)考开学第3-4教学周)向开课单位提交《长春建筑学院学生成绩复查申请单》(附件2),经开课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由相关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共同查证,并给出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或敷衍。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学生对成绩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会同开课单位,再次对该生的试题解答和试卷批阅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本次复查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对于成绩有异议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