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13]23号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和评定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的主要依据。为加强教师对学生课程考核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均需出题考试(考查课可出题小考,也可做课程设计或小论文)。考试课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口笔试兼用等方法。笔试又可采用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等方法。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均实行平时考核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按一定权重综合评定的方法。考试、考查课平时成绩根据出勤、作业、测验、测试等情况确定。实践教学环节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评定学生成绩。
(三)考试时间在课程教学进程计划中规定的考试周内进行,如要提前考试必须报教务处审批。13-14周考试由各分院自行排考,18-19周考试由教务处统一排考。考试的时间一般定为120分钟。
(四)在不违背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二、考试命题
(一)考试命题原则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其覆盖面要宽,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和难度要适中。
(二)考核内容主要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同时注重应用性、综合性题目,重点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教学内容、学时数、进度相同的课程一般实行统一命题考试。命题由各教研室先确定课程考试命题人,命题人要拟定期末课程考试命题计划书,其主体是考试内容和题型两个相关项目,要按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要求,从整体上控制各项目分数比例,然后根据考试命题计划表选择题目,组成试题。试题清样要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分院(部)院长签字方可使用。命题任务在考前两周完成。审定后的试题样题要由教研室存档备案。若试题出现错误,则追究命题人、审题人、签字人责任。
(四)期末考试前两周,命题人应拟定出内容不同,份量、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A、B试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分院(部)院长审批密封后交学校教务处,由学校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试卷。命题的同时,还应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依附参考答案,在主要步骤上赋分;论述题可以列出赋分要点。
(五)命题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三、试卷的印刷和装订
(一)试卷原稿由命题教师在本院(部)办公室打印,打印试卷必须在无其他人员的状态下进行,打印完成后要及时将电脑上的有关文件删除,并及时销毁作废的纸质材料。
(二)试题样本分别密封在两个试题袋内(A、B卷),原稿必须由命题教师送交教务处审核,不得由他人代送。
(三)教务处工作人员对试卷审核无误后印刷,印刷采用命题原稿直接制版印刷的办法进行,以增强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试卷须在教务处专用场地装订,印卷工作人员要有严密的分工和严格的工作制度,忠于职守、严守秘密,不许无关人员阅、记试卷内容。装订后按考场人数装入《长春建筑学院考试试卷袋》,集中存放在专用保密柜中由专人保管。
(五)印卷结束,要彻底清理印刷场地,印刷中的废页、版纸每天要装箱封存或在工作人员监督下销毁。
四、考试资格审查
(一)在考试前一周,各分院(部)要组织任课教师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下发各分院(部)予以公布。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的三分之一;
独立完成某门课程作业数量不足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二;
某门课程的课内实验课考核成绩不及格;
未按时缴纳学费及重修费。
五、考试组织
(一)进入期末考试时,考试计划由教务处负责编制,考试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教务处批准。考试计划在考试前一周通知各分院(部)、教研室和各班。
(二)在安排监考人员时,采取不同学院(部)的监考人员交叉监考方式。考试应适当安排巡考教师,巡考由教务处长、质保处长、学生处长、院长或院书记担任。监考人员的数量,应按50人以内考场2人监考,50-100人考场3人监考配备。监考教师要遵守《长春建筑学院教师监考守则》,履行监考职责。
(三)考场排座要求单体书桌可1人1座,连排书桌要求考生之间至少间隔2个座位。
(四)学生部门做好学生的考前动员,督促、教育学生诚信考试。后勤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电源畅通,以便考试顺利进行。
(五)考试期间主管校长要亲临现场检查考风考纪,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六)教务处组织的校级巡考和院级巡考按要求到考场检查、监督。巡视结束后,要填写《考试巡考记录表》并交到教务处。
六、阅卷评分
(一)考试结束后,由教研室组织教师集体评卷,一般采用密封流水批卷方式。评卷应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学生与评卷人员见面。
(二)评卷一律用红色圆珠笔或红墨水钢笔。教师在评卷过程中,应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批阅,得分有依据。评卷要做标记:对正确的答案处记得分,如有主要步骤及要点正确,在旁边赋小分,各题的总得分结果填到题号旁得分框内,各题得分还要登在卷首的得分栏内,得分标注要求清楚。
(三)教师应通过试卷评阅,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组织考后讲评,并书面向教研室做期终教学总结,提出今后改进本课教学的意见。
(四)评卷工作必须在考试后5日内结束,教研室应对评分组织复核,复查中需要改原得分,要在涂改处签字。分院院长(部主任)应对试卷评定成绩结果进行抽查。成绩单一经任课教师签名上交教务处和院(部)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分院院长(部主任)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改动,任课教师在成绩单上有改动的地方应签字。
七、成绩评定
(一)学生成绩记载,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采用五级分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对应关系为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二)考试课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一般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之间。平时成绩要在期末考试前两周登录到教务系统中,不允许期末考试后才上报平时成绩。
(三)考查课的成绩评定执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综合评定成绩。
(四)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根据学生实习或设计(论文)完成情况、质量、独立工作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八、成绩记载
(一)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前两周将学生平时出勤、实验、作业三项成绩在教务系统中以百分制登录并保存。
(二)考试结束后5日内,任课教师将期末成绩在教务系统中登录并提交。
(三)A4纸打印成绩单3份,并由评分人、教研室主任、院长(部主任)签字,其中2份交本院(部)教学秘书(一份转交教务处存档,另一份由院(部)留存,1份装订到试卷中)。
(四)将教师工作手册一并交至各分院(部)相关教研室保存。
九、成绩分析与教学评价
(一)评卷结束后,要求对本学期学生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
(二)任课教师根据及格率、平均分数、标准差等数据做出本学期课程教学评价,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方向。并填写《考试成绩分析报告》。
十、试卷归档
考试试卷由各分院(部)教研室存档。按照成绩单、命题计划书、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分析报告、试卷装订成册,并填写相应项目。
十一、缓考
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填写课程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办理手续结束后,由教务处开具课程缓考证明。考试结束后补办缓考手续无效。
十二、重修
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须予以重修。重修相同科目的人数达到20人以上时,由教务处组织重修班,重修人数较少的科目,由重修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行跟随下一个年级听课、复习。
十三、考核成绩的管理
(一)在校学生的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向学生提供前几个学期加盖教务处公章的个人成绩单,以便毕业生联系就业时使用。无教务处公章的成绩单无效。
(二)在校学生出国学习,必须办理中、外文成绩单,须由本人申请,分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并负责办理。
(三)毕业生的成绩单由教务处打印两份,一份转给学生工作处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存入档案室,永久存档。
十四、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成绩考核与评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件:考试工作流程图